09.03 推行“捕訴合一”,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將更大有作為

新華網北京9月3日電(記者 盧俊宇)近年來,我國檢察機關積極探索辦案新思路、新方法,並開始試點推進“捕訴合一”機制。2017年4月1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率先推動內設機構精減整合,實行“捕訴合一”辦案機制改革;山西省臨汾市檢察院制定《關於全面推進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全市檢察機關全面推行捕訴一體化工作。2018年8月,上海市檢察院公佈了《上海市檢察機關捕訴合一辦案規程(試行)》。

所謂“捕訴合一”,即同一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負責。推行“捕訴合一”後,對於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而言,辯護律師由原來“捕訴分離”時面對兩個部門的兩位檢察官或者辦案組,變成面對掌握批捕權與公訴權“合二為一”的同一位檢察官或者辦案組,那麼,刑辯律師的辯護思路該如何轉變?

9月1日,由京都律師事務所主辦的“刑辯十人”論壇上,專家學者、一線刑辯律師共同探討“捕訴合一”對刑事辯護的影響。多名刑辯律師認為,推行“捕訴合一”,帶來了很多正面積極的影響,體現在檢察機關能夠提高效率、實現檢察業務專業化、提升偵查監督的質量和提升引導偵查取證的效果。對刑事辯護律師最核心的影響是辯護工作重心前移,相比於庭審,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將更大有作為,可就案情與檢察官進行持續有效的溝通,充分表達意見,更重視審查批捕黃金期。對此,有律師建議可否延長批准逮捕的時間、前移律師的閱卷權等。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捕訴合一的建立,實質是檢察院內設機構的改革,提高了訴訟效率,有利於檢察業務專業化,有利於檢察官從案件的整體去考慮問題,但要注意不能損害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和程序公正、不能擠壓律師辯護的空間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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