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政策解讀」“放管服”配套舉措:公告2017年36號淺析

2017年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以下簡稱”公告2017年第36號”),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以下簡稱”公告2011年第50號”)部分內容進行修正和補充,並附上公告2011年第50號修正版,還簡化多稅種彙總納稅的資料報送,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核准機關之”放”、資料之”簡”和範圍之”廣”。

一、核准機關之”放”。

公告2017年第36號將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的核準從國家稅務總局下放至省國稅局。

公告2017年第36號中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繼續抵扣事項由省國稅局核准,納稅人申報辦理逾期抵扣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真審核納稅人所報資料審核無誤後向上級稅務機關正式上報,逐級審核後上報至省國稅局。省國稅局對上報的資料進行案頭複核,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二、資料之”簡”。

公告2017年第36號增加新的簡化安排,自2017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同時申請彙總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在彙總納稅申請資料中予以說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稅、消費稅分別報送申請資料。

三、範圍之”廣”。

公告2017年第36號對逾期允許繼續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增加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公告2011年第50號文第一條第三款:”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但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為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明確規定停止使用。

因此,公告2017年第36號對逾期允許繼續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重新界定,修正後的公告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範圍對比原公告2011年第50號增加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公告2017年第36號中明確提到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有關涉稅事項的辦理程序進一步優化,並要求各省國稅局以方便納稅人、利於稅收管理為原則,進一步細化流程、明確時限、簡化資料、改進服務。可以看出稅務總局堅持“放、管、服”三管齊下,持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斷優化納稅服務的決心,從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政策解讀」“放管服”配套舉措:公告2017年36號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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