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南陵一男子對患病妻子不管不問,法院是這樣判的!

南陵一男子對患病妻子不管不問,法院是這樣判的!

俗話說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間本應該相互關愛、相互扶持,一方面臨困難時,另一方更需要提供幫助,夫妻二人共渡難關。

南陵縣有這樣一對夫妻,在妻子患病後,她的丈夫是如何做的呢?

張小燕(化名)和丈夫劉勇(化名)結婚亦有十餘年,生育一子。婚後,夫妻二人感情也一直不錯,男方在外務工,女方在家邊打零工邊照顧孩子,日子過的穩穩當當。可是近兩年,在不知不覺間,劉勇回家的次數漸漸變少,2017年初更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雖然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但是張小燕卻受此刺激精神出現問題,最終經殘聯認定為精神叄級殘。

南陵一男子对患病妻子不管不问,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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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的張小燕獨自生活已經比較困難,更不要提工作賺錢了。而此時的劉勇非但沒有回心轉意悉心照顧她,更是對她不管不問。在被母親及妹妹接回孃家照顧幾個月後,張小燕不得不求助於南陵縣法院,請求判決丈夫劉勇支付扶養費。

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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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原告因身患殘疾無勞動能力,被告應當對其予以照顧與關心,履行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綜合當地農村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實際需求及被告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被告劉勇每月支付原告張小燕扶養費500元。

以案釋法

什麼是婚內扶養費?

近年來,婚內扶養糾紛案件在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所佔比例越來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一方就業或謀生能力暫時、長時間或者長久的喪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導致生活困難,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也沒有給配偶以生活上的幫助。這種情況發生時,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配偶方履行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要求配偶方支付扶養費。

法律對於婚內扶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夫妻雙方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平等的。婚內扶養義務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更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對方有權通過調解或訴訟程序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

當然,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也是有條件的,這一條件即是雙方必須以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為基礎。這種法定義務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

扶養費的標準是多少?

人民法院在處理夫妻之間的扶養糾紛的原則主要是為了滿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費、醫療費,並參照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如當地居民年均消費性支出標準。

    在此,小編提醒大家,當發生夫妻一方不盡扶養義務時,弱勢一方不應忍氣吞聲,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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