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南陵一男子对患病妻子不管不问,法院是这样判的!

南陵一男子对患病妻子不管不问,法院是这样判的!

俗话说的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本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一方面临困难时,另一方更需要提供帮助,夫妻二人共渡难关。

南陵县有这样一对夫妻,在妻子患病后,她的丈夫是如何做的呢?

张小燕(化名)和丈夫刘勇(化名)结婚亦有十余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二人感情也一直不错,男方在外务工,女方在家边打零工边照顾孩子,日子过的稳稳当当。可是近两年,在不知不觉间,刘勇回家的次数渐渐变少,2017年初更是到法院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是张小燕却受此刺激精神出现问题,最终经残联认定为精神叁级残。

南陵一男子对患病妻子不管不问,法院是这样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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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的张小燕独自生活已经比较困难,更不要提工作赚钱了。而此时的刘勇非但没有回心转意悉心照顾她,更是对她不管不问。在被母亲及妹妹接回娘家照顾几个月后,张小燕不得不求助于南陵县法院,请求判决丈夫刘勇支付扶养费。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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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因身患残疾无劳动能力,被告应当对其予以照顾与关心,履行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综合当地农村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刘勇每月支付原告张小燕扶养费500元。

以案释法

什么是婚内扶养费?

近年来,婚内扶养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以生活上的帮助。这种情况发生时,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配偶方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要求配偶方支付扶养费。

法律对于婚内扶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

当然,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也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即是双方必须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为基础。这种法定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扶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当发生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时,弱势一方不应忍气吞声,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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