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呈多发高发势头,而且伤亡率占比高,为有效遏制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自2018年5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二个月的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整治内容:二、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非法外地临牌、超员载人、不戴安全头盔、酒(毒)后驾驶、超速行驶、乱闯红灯、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非法安装遮阳伞以及动力装置和“飙车”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依法取缔一批无证无牌摩托车,查处一批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为我县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摩托车、电动车有关规定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未满18周岁的,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
2、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3、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摩托车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5、禁止改变电动车、摩托车外形、结构。
6、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应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7、驾驶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8、摩托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二、对摩托车、电动车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记6分。
2、摩托车、电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拖离现场,并处150元罚款。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4、逆向行驶的,对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处150元罚款,记3分。
5、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处20元罚款,驾驶人记2分。
6、摩托车、电动车未取得号牌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
7、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的,一律给予拆除。
永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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