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工程款要不回來都可以起訴哪些人?

工程款要不回來都可以起訴哪些人?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萬興公司、鴻恆基公司、應某軍共同支付中天宏宇公司工程款4934209元;二、萬興公司、鴻恆基公司、應某軍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欠付工程款金額計算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萬興公司、鴻恆基公司、應某軍支付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10%支付,即1287564元。

萬興公司辯稱:我公司與中天宏宇公司方沒有任何往來,也沒有任何經濟與業務關係,也不知中天宏宇公司有何證據把我公司訴上法庭,呈請法庭予以審查,如無任何證據,法庭應立即予以駁回。

三工程部辯稱:我方曾授權應某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合同後,應某軍未經我方授權自行施工,並將部分工程分包中天宏宇公司,應某軍與中天宏宇公司簽訂的合同也是應某軍個人簽字,針對未經授權的應某軍簽字我方不清楚。

鴻恆基公司辯稱:三工程部具有獨立核算的主體地位,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應某軍辯稱:我方不應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工程的承接和施工都是鴻恆基三工程部作為主體進行,我方系職務行為,不應作為訴訟主體。對於中天宏宇公司起訴的部分,雙方應為加工承攬的合同關係,加工安裝費鴻恆基已經支付清,我方不認可中天宏宇公司起訴陳述及請求。

法院認為,中天宏宇公司與萬興公司不存在合同關係,故萬興公司不再承擔支付責任。對於中天宏宇公司要求按照鴻恆基公司與萬興公司簽訂合同的價格予以結算的要求,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不予支持。對於中天宏宇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明確約定和實際結算,法院不予支持。因三工程部與應某軍確認雙方系掛靠關係,且三工程部為鴻恆基公司的分支機構,故鴻恆基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法院判決,應某軍支付中天宏宇公司工程款一百九十四萬二千五百六十八元三角,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鴻恆基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律師觀點: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平、秦嘉澤認為:本案中施工方可依據合同嚮應某軍主張工程款毋庸置疑,同時作為被掛靠方的鴻恆基公司也要承擔連帶給付義務。發包方萬興公司因為已經完成了自己的給付義務,所以不承擔責任。現實中,如果遇到了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同時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發包人,以期獲得最大的訴訟利益。

(作者:秦嘉澤 北京大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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