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長汀案例告訴你:朋友間這種忙千萬不能幫

長汀案例告訴你:朋友間這種忙千萬不能幫

因擔心無法通過駕駛證科目一的考試,

女子蔡某竟找“槍手”替考,

不料卻露了餡,

倆人均獲刑。

长汀案例告诉你:朋友间这种忙千万不能帮

4月26日,長汀法院審結首例替考案,一審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修某單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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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案例告诉你:朋友间这种忙千万不能帮

莫方,莫方,看我的。

蔡某與修某系朋友。2016年8月,僅有小學文化的被告人蔡某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為E的駕駛證,由於其本人參加科目一考試未能通過,於是她找到朋友修某,請她代考“科目一”及“科目四”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被告人修某同意代考。

考試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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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修某拿著被告人蔡某的身份證及准考證進入考場,代考“科目一”並通過了考試;次日,被告人修某故技重施,代考“科目四”並通過了考試。考試結束後,民警在審核相關資料時發現修某存在代考嫌疑,於是將蔡某、修某傳喚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倆人“狸貓換太子”的伎倆就此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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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讓被告人修某代替自己參加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行為屬於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二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鑑於兩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願認罪、主動預繳罰金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代替考試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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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代替考試罪,替考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損害其他考生公平競爭權,破壞社會公平秩序和誠信體系,兩種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該案是長汀縣首例適用該新罪名的犯罪,該案的審判對規範考試秩序、打擊替考現象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替考涉案人員大多是年輕人,一旦觸及法律,將對其一生產生不良影響。

在此,法官提醒所有參考人員,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嚴肅對待考試,誠信參考,努力發揮和展示自己的真實水平,千萬不要心存僥倖,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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