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宣傳手冊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特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二、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一些參與人員,在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領域、表現方式與防範重點

(一)投資理財領域非法集資

近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此類機構多設在商業鬧市區,多選擇高檔寫字樓等,門面豪華,一般有工商登記的合法身份,其名稱和業務與金融密切相關,普遍存在超範圍經營、虛假宣傳、違法違規發售理財產品等情況,對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騙性。

市處非辦提醒對以下情況要保持高度警惕:

1、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資格、頻繁變換公司及投資項目名稱;

2、許諾超高收益率;

3、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4、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5、在發放的宣傳單上印製中央領導同志照片、所謂的領導講話、重要會議文件內容,用以證明所推銷的投資、理財項目受國家支持;

6、慫恿群眾將個人房產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後投資所謂“項目”或“理財產品”;

7、招攬群眾參加在賓館、飯店、寫字樓舉行的“投資”推介會;

8、通過群發短信、電話等通訊方式推銷“投資項目”、“理財產品”。

(二)P2P網絡借貸領域非法集資

近年來,P2P網絡借貸機構數量成倍增長,由於缺乏相應法律定位、政策標準和行業規則,市場主體魚龍混雜,非法集資案件大量爆發,風險迅速蔓延。此類案件有一些是以P2P為名行集資詐騙之實;另有一些則是從傳統民間借貸、資金掮客演化而來,以開展P2P業務為噱頭,主要從事線下資金中介業務,開展大量不規範的借貸、集資業務,極易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市處非辦提醒對以下情況要保持高度警惕:

1、P2P網絡借貸屬於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

2、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領域非法集資

近年來,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市處非辦提醒對以下情況要保持高度警惕: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制、封閉性的組織,不允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吸收資金,不允許對外吸儲放貸、高息攬儲,也不允許以吸收資金為目的把與合作社沒有業務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吸收為成員。

(四)房地產、建築領域非法集資

此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幾乎遍佈全國所有省份,多年來持續高位運行。這類案件比較易受宏觀調控政策影響,在經濟下行預期較強、去庫存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以高息借貸維持資金鍊的衝動增強,容易發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連鎖反應。目前,此領域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主要反映出以下特點:

一是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一房多賣”;

二是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進行非法集資。表現為房地產企業自身或者是通過中介公司向社會公眾融資,承諾給予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高額利息,有的還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

三是以分割銷售商鋪並承諾售後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來誘導社會公眾購買。

(五)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

私募機構業務複雜多樣,很多同時從事股權投資、P2P、眾籌等業務,風險容易在不同業務之間傳導。

私募基金行業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

一是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

二是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

三是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

四是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

五是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此類案件風險外溢性強,涉及人數眾多,易產生區域性風險,且調查取證比較困難,處置週期長,投資者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四、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佈,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參與非法集資不僅責任自擔,如果還為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幫助、充當資金掮客並且收取代理費等的,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五、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法律規定。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 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1、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2、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

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圖直接佔有所募集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進行集資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六、民間借貸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程序。

(一)一般處置程序。

一是合法的民間借貸、民間投資業務,由雙方協商解決(民間方式);

二是無法協商一致的,申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民事訴訟);

三是發現違規經營,依法向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行政處置);

四是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集資詐騙,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報案線索和證據(刑事訴訟)。

(二)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處置程序。

一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控制涉案資產和犯罪人員;

二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三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並督促涉案單位按照判決結果清理清退涉案資產。

對於非法集資的大要案件,政府堅持依法行政,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宣傳、協商、調解等方法處置。

七、參與非法集資的嚴重後果。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清償率極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償,往往造成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嚴重財產損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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