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錦江微說法不開車的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錦江微說法不開車的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在發生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

成為交通事故的責任方

那就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更有甚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锦江微说法不开车的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機動車駕駛員作為被告方比較常見,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大多都是機動車駕駛員。而這也使得有些人錯誤認為,機動車駕駛員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所以那些不開車的人(電動車駕駛人、騎車人、行人)在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請看以下案例

案例1

2017年5月,沈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逆向行駛至某路口,違反交通信號通行,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事故導致王某顱腦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為沈某在路口不減速,違章逆行、闖紅燈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而沈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沈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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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5年1月,下班的徐某騎著自行車從廠門出來,沿著某路自東向西逆行,之後與對向正常駛來駕駛電動車的王某相撞,導致王某摔倒,王某在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徐某駕駛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且對路面動態未注意觀察,遇情況未採取有效措施,沒有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因而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最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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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14年11月,被告人黃某步行經過一路段時,遇到被害人遊某駕駛一輛電動車從長堤路往太沙路方向行駛。黃某在由右向左橫過馬路時突然折返,與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後雙方倒地,造成黃某受傷、遊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最後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

锦江微说法不开车的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述案例中,沈某、徐某、黃某都存在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在日常生活中是較為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對於電動車駕駛人、騎車人、行人來說,經常能見到逆向行駛的電瓶車、自行車和亂穿馬路的行人。

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對非機動車及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一般也不會處罰,而且就算處罰,處罰的也比較輕。長此以往,一些非機動車及行人就對交通違法行為不以為意了。

锦江微说法不开车的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是不是不開電動車、不騎車、不走路出門

只坐車出門就不可能犯交通肇事罪了?

那可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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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15年5月,被告人熊某搭乘小型轎車行至江油市礦機老家柴房附近路段,在該車停靠在停車線內後,熊某開啟左後側車門準備下車時,與文某駕駛並搭載被害人文某丙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發生擦掛,造成車輛受損,文某丙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此次事故,司機將車停放在了停車線內,沒有違法行為及過錯,同時,雖然電動車駕駛人違規載人,但與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因此,認定熊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最後法院以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溫馨提示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和乘車人開關車門時,應觀察後方來車情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上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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