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借条上没写利息,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可以要到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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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从这个规定看,既然当初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也就无需支付从借钱到起诉之间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这个规定,当事人要求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小结一下:如果当初没有约定利息,当事人无权再要求借款人支付从借款到起诉之间的利息。但是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从起诉到归还这段时间的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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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如果债权人又不能证明双方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的话,则视为无息借款。

1、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题主的描述来看,本项借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至少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有利息约定。因此,本项借款应当属于无息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题主起诉时主张利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赔偿损失。根据题主提供的事实,本项借款发生在1998年,至今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在假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题主与其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倒不如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当然,这里需要证据。该项证据就是,题主已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且,诉讼时效是延续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没有还款,在债权人催要后还是没有还款,说明债务人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既然属于违约行为,那么,债务人的行为就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其损失数额就是利息数额。因此,可以考虑从赔偿损失入手,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3、法院观点。从司法实践来看,民间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官的做法不一。本人认为,经债权人主张而债务人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赔偿损失符合合同法关于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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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条上如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主张利息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可以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百分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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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是不能主张借期利息的,但是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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