嫵丹
首先,“五年前”這個時間點就是一個可不可訴的爭論點,值得認真列入應訴範圍!
其次,業務工作中的欠條又是一個被告適格問題,可以想想~
再次,提到是“無良企業”的意思就是賬還了唄?!對方主張的證據是不是薄弱也值得討論!
又次,別拿法院當成誰家的,一般情況下還是講法律的……
最後,對案件並不瞭解不便過多評論,建議與委託律師認真溝通準備應訴!
章磊律師
你的朋友在企業做銷售工作,產品銷售後沒把欠貨款的收據收回,這件事情的確很麻煩,任何單位對此都要嚴肅追究責任的,這就等於把產品白白送給別人,這是嚴重的失職行為,是要受到嚴重處理的,甚至開除公職處分的。
但是,追究法律責任還是有點欠缺,首先向人民法院起訴,得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只能是接受產品的企業,是他們沒有給付產品的貨款,你朋友的企業可以向他們主張追回貨款,如果他們不認賬,一般情況下,銷售產品都有《銷售合同》,轉賬都有記錄,這些都是證據,你朋友的企業可憑這些,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從你的提問中可以看到:這個企業要起訴你的朋友,要他賠償損失,這樣處理有點不妥,從法律上講,你朋友賠償損失,首先你的朋友得有過錯,得給企業造成損失,如果沒造成損失,就不能承擔賠償責任,你朋友的企業應起訴欠款企業,由他們清償到期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