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2 在職公務員不允許兼職和經商辦企業,那退休公務員可以嗎?

中央多次提出:“要想當官就不能想著發財,要想發財就不要當官,不能既想發財又想當官”。

公務員法、黨紀處分條例都明確規定,禁止公務員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具體來看,就是不能開辦公司,包括在國內外都不允許,不管是獨資還是入股,也不能在其他組織兼職取酬,包括在各種公司裡面。可以說,對公務員經商辦企業和兼職取酬,規定是非常嚴格的,一旦違反,輕則紀律處分,重則可能被判刑(比如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經商的,可能認定為貪汙受賄),而且相關的違紀所得將被沒收,可以說將是人財兩失。

在職公務員不允許兼職和經商辦企業,那退休公務員可以嗎?

那麼,在職的公務員不可以兼職和經商辦企業,但退休的公務員可以嗎?很多退休公務員身體也還比較健康,加之退休後沒有什麼事,也可以繼續找點錢為家庭兒女作貢獻,何況有的公務員家庭本身也不富裕,正好可以利用退休時間再賺點錢。而且,退休公務員在體制內積累了很多人脈和能力,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都是能力比較強的,遠比新參加工作的小年輕有經驗、有能力,何況,企業也比較願意聘請這些退休公務員,除了人脈、能力、經驗等考量外,不用再負責養老保險等,簡直是性價比很高的聘用。從這個方面看,允許退休公務員兼職或經商辦企業,簡直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好事!

在職公務員不允許兼職和經商辦企業,那退休公務員可以嗎?

但事實真是這樣嗎?公務員雖然退休,但是在一定時間內,影響還在,特別是退休的領導幹部,誰沒有幾個以前貼心的下屬或者幫助過的下屬呢?一旦允許,難免不會利用這樣的影響,來為自己或別人謀取私利,何況以前就有任上辦事,退休後拿錢的案例,屬於腐敗期權的兌現。

在職公務員不允許兼職和經商辦企業,那退休公務員可以嗎?

那國家是不是完全禁止退休公務員兼職和經商呢?也不是,而是實行有條件的允許。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規定明確了,是可以的,但是和原來任職的業務有關的企業、行業,那可就是不行的。比如,原來是稅務局的,退休後開辦代辦稅務的公司,那就是不行的。一旦違反,一般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大家明白了嗎?之所以有條件禁止退休公務員兼職和經商,主要是從廉政角度考慮的,大家覺得這樣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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