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26 日,衡陽衡東縣一臨街的居民樓傳來爆炸聲,爆裂的玻璃飛濺到街上。調查發現,這不是一起意外,而是屋內的男主人鬧自殺,因為與妻子發生矛盾,一氣之下點燃煤氣罐。
男子姓郭,他沒想到一時衝動的後果,不但是自己被嚴重燒傷,還因此觸犯了法律。
近日,經衡東縣法院一審判決,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與妻子鬧矛盾點燃煤氣
郭某家住在衡東縣吳集鎮上的一棟居民樓二樓。這棟居民樓位於吳集街上,一樓為臨街門面,二樓至四樓為居住區,東側有一家空調店,西側有一家榨油坊,南邊隔著公路還有一家傢俱店。
2018 年 6 月 26 日 11 時許,郭某因為一點瑣事與妻子羅某發生爭執,憤怒中的郭某揚言要點煤氣罐自殺,並隨即來到了二樓,將廚房內煤氣罐提到書房內並擰開。
在此期間,有朋友先後來到郭某居住的二樓勸阻,讓他不要衝動。郭某拿出打火機,見勸阻的人中顏某、尹某仍不願離開,便用打火機引燃煤氣,導致煤氣罐發生爆炸,引發火災,造成二樓房間門、窗、玻璃、防盜網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且爆裂的玻璃飛濺至窗外公路,郭某、顏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傷。
案發後,郭某本人全身 70% 燒傷,屬深二度燒傷,在醫院接受治療,無法正常交流,派出所民警因此暫未對其進行訊問,也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2019 年 3 月 28 日,郭某主動到吳集派出所投案並接受訊問,3 月 28 日衡東縣公安局決定對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偵查。
經鑑定,顏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尹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住址人流密集構成爆炸罪
之後,衡東縣檢察院認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提請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檢方的指控,郭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該犯罪行為應認定為過失犯罪,郭某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郭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為輕信能夠避免,才導致發生這種結果。也就是說,他認為郭某輕信結果是可以避免的,他只是過失犯罪。
對此,衡東縣法院認為,郭某的行為是間接故意犯罪,不構成過失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的結果是否違背當事人的主觀意願,間接故意犯罪的當事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態度,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的當事人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採取反對和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本案中,郭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社會危害的結果,但他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被告人的主觀意圖明顯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並非反對或儘量避免結果的發生,且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的居住環境是位於吳集街上的臨街鋪面樓棟,三面鄰居均為經商鋪面,自家對面是菜市場,人群往來密集,仍對於自己衝動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不管不顧,放任結果發生,因此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郭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案情,以郭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無獨有偶,邵陽也有這樣一名男子,多次放煤氣自殺,儘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卻因這一行為威脅了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被新邵縣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段某今年 25 歲,原本是一名小學老師。2019 年 6 月,段某因婚姻、家庭及欠債問題精神壓力大,多次在其住所臥室內釋放煤氣準備自殺,並曾在室內點燃明火。
段某的住房位於新邵縣陳家坊鎮田裡村地段,是多人合建的一棟五層磚混結構的房屋,段某的住房樓上樓下及隔壁均為他人住房,有多人居住。
2019 年 6 月 12 日 12 時許,段某將自己鎖在臥室內用煤氣罐放煤氣,先將煤氣罐打開之後,將煤氣罐開關放到最大,並揚言要點燃煤氣自殺,經民警、段某朋友及親屬耐心勸說,段某又將煤氣罐關上,15 時許段某主動將門打開,隨後其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醫院救治。
2019 年 6 月 13 日 23 時許,段某因與母親發生口頭爭執便將廚房的煤氣罐搬進臥室,又將自己鎖在臥室內用煤氣罐放氣要自殺,並一直將自己關在臥室內。
2019 年 6 月 14 日 20 時許,段某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在臥室窗臺點火燒照片,民警和朋友在外勸說,段某不予搭理,後又斷斷續續在臥室內放煤氣,經民警、段某朋友及親屬耐心勸說,他又將煤氣關了,於 6 月 15 日凌晨 1 時許主動從臥室內走出來,隨後被辦案民警傳喚。
2019 年 8 月 9 日,經邵陽市博大司法鑑定所鑑定,段某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放煤氣的行為與精神病症無關,對放煤氣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對 2019 年 6 月放煤氣行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新邵縣法院審理認為,段某以放煤氣自殺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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