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龍鳳鬥:盜竊行為中的“夫妻”vs“男女朋友”

龍鳳鬥:盜竊行為中的“夫妻”vs“男女朋友”

什麼是“夫妻型”盜竊?

一、在法律上,“夫妻型”盜竊也即常說的“婚內盜竊”:在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所有的財產中,一方有秘密竊取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民事行為,一般不構成盜竊罪;而若夫妻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且情節、後果嚴重,金額較大,則可能構成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4)項規定:偷拿夫妻共同財物或近親屬的財物,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時,也應與盜竊罪區別對待。

什麼是“男女朋友型”盜竊?

生活中的“同居男女、男女朋友”≠司法解釋中的“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關係”

以案說法:(2015)姑蘇刑二初字第00199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該規定僅適用於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之間的“親屬相盜”行為。

因此,無論是在民法還是刑法層面,“男女朋友”皆不構成法律規定的“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關係”,也即不具有刑法意義

二者在法律上如何定罪量刑?

一、“夫妻型”盜竊

《刑法》一般認為,盜竊是指秘密竊取他人公私財物的行為,這裡所講的“他人公私財物”指的是他人所有或者保管的財物,並不排除親屬之間盜竊可以成立盜竊罪。

而我國司法解釋機關最早在1985年3月21日作出《關於〈要把偷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報告》的批覆,該《批覆》指出:“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應同在社會作案的有所區別”。

可以看出,

刑事立法總體上肯定近親屬之間盜竊可以構成盜竊罪,但親屬之間盜竊“一般不作犯罪處理”,刑事實踐中即使當做犯罪處理“也應與盜竊罪區別對待”。

二、 “男女朋友型”盜竊

定罪量刑的原則:具備特殊的認定規則,該種類型的犯罪按照刑法規定的犯罪要件依法進行定罪量刑。

關注重點:關注戀愛情節系正常戀愛關係還是以戀愛為名提供便利條件的侵財(涉及盜竊或詐騙的區分);關注有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對方是否知情、事後是否歸還等情節);關注戀愛期間財產是否混同,有無財產糾紛等其他情節。

司法實踐表明,在處理此類案件中,男女朋友間在盜竊行為發生之前是否具有經濟往來、主觀上屬於報復或是洩憤、事先構成盜竊事後獲得追認都不會對盜竊行為本身的認定產生本質上的影響。

當然,在此類犯罪中,若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或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仍可依據刑法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通過揚遠律師的此篇分析,理性婚戀不僅具有生活意義、更具有法律意義!汪國真也曾言:不要輕易去愛,更不要輕易去恨,讓自己活的輕鬆些,讓青春多留下些瀟灑的印痕。

又見週一,願大家度過美好的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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