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招投标中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方在中标后向发包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目前建筑市场的普遍现象,应认定为有效,但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适当限制让利比例。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实务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背景和原因多样,对让利承诺书的效力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认定让利承诺书无效的情形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第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决定让利承诺书应为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承诺让利的行为有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侵害公共利益。当前建筑工程领域竞争激烈,高成本,高风险,但利润并不高,如果承包人再予以大幅让利,极有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危机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最终侵害公共利益。基于此,对不合理的让利承诺应予以否认。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避免让利承诺书无效的讼赢建议

第一,在中标合同签订的同时,或者签订中标合同后,承包人承诺给予不超过该工程利润范围的优惠,且直接把让利内容写入中标备案合同中。这种情况下,没有影响其他竞标人的公平竞争,可认定让利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对于那些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双方当事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再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系对原合同的正常变更,不能视之为“黑合同”,这种情况下的让利承诺书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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