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讓利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讓利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承包人通過招投標中標,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又向發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是否有效,主要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按照招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承包人單方出具讓利承諾書,承諾對承建工程予以讓利,該讓利承諾書構成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該承諾書無效,不產生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承包方在中標後向發包方出具的讓利承諾書,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目前建築市場的普遍現象,應認定為有效,但可以在雙方約定的基礎上適當限制讓利比例。

讓利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實務中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背景和原因多樣,對讓利承諾書的效力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認定讓利承諾書無效的情形

第一,《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與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其他協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確定中標人後,中標人向招標人承諾讓利,該讓利承諾與招投標合同實質背離,則該承諾應為無效,不產生變更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讓利承諾書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第二,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決定讓利承諾書應為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建築法》及《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建築工程招投標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與公正。顯然,如果允許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對中標工程予以大幅讓利,實際上侵害了其他投標主體平等參與競爭的權利,構成對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的違反,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承諾讓利的行為有可能給工程質量帶來隱患,侵害公共利益。當前建築工程領域競爭激烈,高成本,高風險,但利潤並不高,如果承包人再予以大幅讓利,極有可能危及工程質量,危機廣大購房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最終侵害公共利益。基於此,對不合理的讓利承諾應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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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讓利承諾書無效的訟贏建議

第一,在中標合同簽訂的同時,或者簽訂中標合同後,承包人承諾給予不超過該工程利潤範圍的優惠,且直接把讓利內容寫入中標備案合同中。這種情況下,沒有影響其他競標人的公平競爭,可認定讓利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對於那些依法不需要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雙方當事人不經過招投標程序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承包人再向發包人出具讓利承諾書的,系對原合同的正常變更,不能視之為“黑合同”,這種情況下的讓利承諾書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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