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0 這些都不是“黑惡勢力”,別搞錯了!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近日主持召開全國掃黑辦第二次主任會議時嚴肅指出:有些地方掃黑除惡存在站位不高、部署形式化、發動群眾不充分、線索核查質效不高、重點案件查處不力、執法思想不一致、黑惡勢力“保護傘”打擊難、存在打擊“盲區”、掃黑辦作用發揮不到位、開展督導不力等十個問題,並指出有的市縣至今未辦理一起涉黑涉惡案件,之後

10個督導組分赴各地開展掃黑除惡督導工作


這些都不是“黑惡勢力”,別搞錯了!


根據有關規定,“黑惡勢力”有嚴格的認定條件。黑社會有四性:組織性、經濟性、行為性和非法控制性,惡勢力也要有為非作惡經常性、多人多次性、惡劣的社會影響性等特徵。因此,並不是所有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能被認定為“黑惡勢力”犯罪。

當然,不能認定“黑惡勢力”也要依法依規予以懲處,但如果不嚴格區分,任意把一些非黑惡性質的違法犯罪認定成“黑惡勢力”犯罪上報,濫竽充數,一方面,會導致對真正“黑惡勢力”打擊的懈怠,分散掃黑除惡精力,給了真正“黑惡勢力”以掩護,不符掃黑除惡的終極目標;另一方面,一旦被認定“黑惡勢力”,必然從重從嚴處罰,不利於掃黑除惡從重從嚴司法政策的嚴肅落實,很可能會導致一些冤假錯案的產生。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早有共識而且條件相對嚴格,必須同時具備四性才能認定。但是對於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很多地方為了應付上級任務,往往認定較為隨意。

實際上下面這幾種情形不宜認定為黑惡勢力:

一、固定成員少於3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只有個人經常性的尋釁滋事行為,不宜認定是“黑惡勢力”。

二、3人以上偶然聚集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只有偶然的一次多人聚眾鬥毆行為,不宜認定是“黑惡勢力”。

三、非暴力性及以暴力相威脅的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只有多人多次參與的團伙盜竊行為,不宜認定是“黑惡勢力”團伙。

四、“惡勢力”所犯罪行通常應為“7+11”種類型中的犯罪,但反過來說涉嫌“7+11”種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惡勢力”犯罪,僅涉嫌“7+11”中罪名中的犯罪,缺乏為非作惡經常性、多人多次性、惡劣的社會影響性等特徵的不宜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7+11”指的是: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

五、“惡勢力”一般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社會屬性。基於鄰里、婚戀等日常民間生活糾紛實施的未造成社會影響的違法犯罪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特別是一般群眾長期鬧訪、纏訪擾亂有關企業、單位、機關等生產、經營、辦公秩序的行為因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通常不宜作為黑惡勢力犯罪來處理。

六、“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的形態,不可能演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團伙)不宜認定為“惡勢力”。如何判斷“不可能”,應堅持客觀標準,站在社會普通人的立場上去認定。沒有行為人“混社會”“走黑道兒”等方面證據的,通常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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