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要徵收我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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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我們一般認為,徵收是一種政府主導的行政行為,為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被徵收人雖有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卻很難真正的對徵收項目說“不”,更難以撼動已然啟動的徵收項目向前推進的步伐。那麼,如果被徵收人確實不同意徵收,他又能怎麼辦?政府要徵收我世世代代居住多年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嗎?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一個徵收項目除了合法與否之外,還存在一個合理性的問題,這是行政法領域的基本原理。而是否合理,顯然不是徵收方單方面能說了算的,被徵收人同意不同意、滿意不滿意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考量點了。事實上,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就有不少程序設計是為了保障被徵收人提出意見、表達訴求權利的,而就其中有些權利的行使,是足可以實現從徵收項目合理與否的角度進行公眾監督、審查的目的的。

要徵收我的房屋、土地,我能不同意嗎?

在明律師以下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兩個方面來做分述:不同意徵收,你可以這樣辦!

國有土地上:

辦法一:就徵收補償方案提出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這一程序是設置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前的。此時,被徵收人如果對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徵收範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不認可、不同意的話,就可以果斷提出意見。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辦法二:半數以上不同意,開聽證會

《條例》第11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舊城區改建類項目(實踐中還包括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項目等)做了進一步規定,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裡的“多數”應當理解為半數以上。

辦法三:不同意,則不簽訂預徵收協議

實踐中,對於舊城區改建類項目經常適用“預簽約”或“預徵收”模式開展,即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直接由房屋徵收部門出示名為“預徵收補償協議”之類的文件供被徵收人簽字。如果在一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字的被徵收人達到了所規定的比例(通常是80%以上),則預籤的這份協議生效,項目正式啟動;如果在簽約期限內未能達到所規定的比例,則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終止執行,項目就算不搞了。對於這種情況,被徵收人一定要明晰其程序特徵和法律意義:如果對徵收不同意,就不要在預徵收協議上簽字;簽了,就視為同意了。被徵收人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切忌在稀裡糊塗不明就裡的情況下盲目簽字,過後又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這類程序設置的特點就是將已簽約的作為基數,不斷去引導、爭取未簽約的去簽約,在實踐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當那個基數,為自己未來的維權“刨坑”。

辦法四:訴徵收決定

《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政府在徵收活動中是極易出現程序性問題的,因此訴徵收決定絕非無意義的程序性動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進行。不過“民告官”的訴訟是一項專業技能要求頗高的業務,被徵收人通常需要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來幫助自己完成。

農村集體土地上: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申請聽證、提出意見

徵地的報批前程序在實踐中往往容易被被徵地農民所忽略,這是極為遺憾的事情。事實上,如果維權的意識足夠強,被徵收人是有望在正式的徵地公告發布前就徵收土地的相關事宜發出聲音、提出意見來的。維權,永遠都是趕早不趕晚的事情,越早,可供操作的空間的就越寬廣。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一)項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據此,被徵收人是享有在批前申請聽證的權利的,只是“權利不行使,過期作廢”,一些被徵收人將其輕易錯過而已。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擬徵地的各種情況、信息僅告知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一級)是不夠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到農戶。且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0條之規定,村民委員會在獲悉有關征地的情況後,也有義務隨時向村民進行公佈。(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接受村民監督)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項規定:

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

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在徵地依法報批後提出意見、申請聽證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9、10條之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被徵地農民仍有權對其提出意見或要求聽證,具體規定大家可以自行查閱,茲不贅述。這一程序可理解為與批前程序是“二選一”的關係——批前組織過提意見、聽證了,批後原則上就不再組織了,但仍應耐心細緻做好解釋工作,不得強行徵地。而如果批前什麼都沒做,上來就是一個徵收土地公告,那麼徵收方則必須嚴格執行批後的提意見、聽證程序,確保被徵地農民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不同意徵收,表達訴求的渠道是有的,提起監督程序的方式是多樣的,但關鍵就在於不能讓行使權利的期限悄悄溜走。一旦等到強拆的推土機開到家門口了,再說“我不同意徵收”就沒有任何意義了。維權要趁早,其實是這一議題所帶給大家的最大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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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王宇 在明徵地拆遷律師”;僅供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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