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出行提示:应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一起夜间行车追尾事故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杜某某驾驶晋F71889号货车由应县下马峪乡驶往下社镇,零时十五分许车辆沿旅游线由南向北行至旅游线70KM+300M处遇前方同向行驶的曹某某所驾无牌三轮汽车尾随相撞,碰撞后两车均滑入边沟,晋F71889货车与道路东侧行道树再次碰撞,三轮汽车侧翻,造成曹某某、晋F71889车上乘员田某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三轮车所载货物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雨天夜间行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所驾车辆后位灯不能正常开启,夜间未能对后方车辆起到警示作用对事故的形成具有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雨天夜间行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曹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驶,所驾车辆后位灯不能正常开启,夜间未能对后方车辆起到警示作用,造成事故,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田某某无责任。

通讯员:李俊青、王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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