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燃气管道卧室装 安全隐患大业主获赔偿

记者 刘永波 李延

房屋买卖合同里提到要给公寓安装燃气管道,然而开发商却将燃气管道安装在业主卧室的位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日前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周某某5000元。

据了解,2016年5月,吴某、周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一套40多平方米的公寓房,在2017年12月31日前验收交付。“当时合同约定会给每一套公寓房内安装独立的燃气表以及燃气管道入户。”吴某表示,合同里还提到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以商品房销售当期市场价格接近的装饰、设备替代。

该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商与燃气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因厨房不符合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安全条件,便将燃气管道安装在房屋的卧室,并修筑了防火墙。2017年11月,涉案房屋竣工验收。2017年年底,开发商通知吴某、周某某收房,二人见燃气管道安装在卧室,导致厨卧不分,造成了安全隐患,便拒绝收房,要求将入户燃气管道移至安全合理使用位置,并拆除砌筑的防火墙。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吴某、周某某便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每户设独立煤气表,管道煤气入户。因涉案房屋厨房不符合安装燃气设施的条件,故燃气公司将燃气设施安装在了原告所购房屋的卧室并修筑了防火墙。但依据生活常理,燃气设施只有安装在厨房才能达到最大便利使用的目的,如果在卧室使用,也与传统生活习惯不符。被告虽完成了合同条款所约定的燃气入户义务,但未能较好实现该合同条款的目的,应当为此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因该房屋厨房不符合安装条件,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将入户燃气管道移至合同约定位置并拆除防火墙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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