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私募和非法集资及众筹的区别在哪里?

末子归


先说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我们仅仅从刑法的角度而言谈谈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等。其中我们听说的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基础性意义,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其他非法集资罪名则属特别法规定,比如如果以欺诈手段集资、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所以,我们仅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达成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再说说私募:

私募的设计,本身就是为了和非法集资天然相隔离的。

私募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资金,面向特定投资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不得承诺保本或者保本收益。

可以将其特点总结为:

1. 私募是合法的募资行为,受银监会或者证监会监管,但是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需要备案,一般是事后监管;

2.私募不能公开宣传;

3.私募只能针对特定对象募资;

4.私募不能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募资,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募资,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同时,不得以公开方式宣传,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承诺保本的私募,不合法不合规,但不是犯罪

从以上特点的总结可以看出,即便出现了一下承诺刚性兑付、保本保息收益的私募基金,如果其严格遵守其他的私募相关规定,可能构成违反私募相关规定而遭到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不是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没有公开宣传,即便是最后违约造成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就不会涉嫌任何非法集资犯罪。

比如在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 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及理解与应用》中就明确规定“并非所有的融资行为均受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调控,只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的吸收资金行为才是非法集资行为,比如民间借贷、私募基金等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往往约定同报,但不属于公开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集资。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既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活动,又要防止把经济、金融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而该项规定,其实也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相统一,其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晋资本案:以私募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

当然,如果不仅仅承诺保本收益,还面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基本是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也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中晋资本就是典型的案例。

中晋资本在其私募产品的公告中宣传“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募集”,乍一看,中晋的募资合规合法,但实际上,中晋资本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同时,中晋实际上5万元、10万元都可以投资,投资对象的不特定化,更重要的是,法院查明,中晋控制人给手下的销售员12%的年化率承诺,而其手下的销售经理为了冲业绩,会给用户更高的保本付息承诺,同时还存在大量虚构项目的情形。最后,中晋资本实际控制人被判定犯集资诈骗罪。

一下子谈了这么多,还没有说众筹和他们的区别,改天再聊吧。欢迎大家评论和交流。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从定义切入看待这个问题。

私募,是指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注意此处的“私募”为正规私募,而非大街上发传单的皮包私募。私募的侧重点在于投资,且方式非公开,并面向特定群体进行。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众筹的侧重点在于募集资金以支持某个项目,方式公开,面向不特定群体进行。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侧重点在于未经批准并通过不正当渠道向公众募集资金,至于资金去向和有关还本付息的承诺则暂不作考虑。

以上是三者定义。

很多人之所以把私募、众筹和非法集资混为一谈,主要是因为私募的不透明性和鱼龙混杂的特性,且三者具有“吸收资金”的共同点,要做区分可以从以下入手:

1、 正规私募均经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尽管监管层对管理人资格的认定并不意味着对风险灭失的承诺,但足以见得其为正经公司,此外,若做私募投资,除了考虑投资能力,还需要做的是签合同。

2、 众筹参见朋友圈常见的爱心筹,由于资金数额不大,且均为自愿,大多数基于对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出于对项目人的支持。

3、 非法集资则涉及刑法犯罪,具体可参照刑法条文。


孙建波


作为专业的投资人士,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私募是指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私募管理人向不特定对象非开发发行产品,而这个发行出来的产品也要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之后才可以进行投资运作。因此,私募管理人及私募产品本身都要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监管才可以开展。并且,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对于投资者的门槛要求较高,要求金融资产300万以上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30万以上的才可以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是属于在监管下的规范化产品。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核心在于两点,1是 违法违规,2是向公众进行资金募集。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这类的众筹通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经营行为。

和上述两种情况相通的是股权类众筹,这类众筹的参与者是要作为企业的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并且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因此,股权类众筹的参与人数一般是在200人以下的。这一点和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即首先是遵守公司法规定,并且还要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其次,200人的限制也不属于向公众进行募集资金。


我今天刚写了篇文章《简述IPO、CDR、众筹的内在逻辑,助你认清ICO》,相信会对你此类问题有所帮助,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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