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8 關於“逃稅罪”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關於“逃稅罪”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近日,“公眾人物崔永元微博手撕明星”事件持續霸屏熱搜,此輪事件爆出的明星“陰陽合同”問題引發全社會關注,甚至引起了國家稅務總局的介入,而相關事件隨著崔永元專訪等內容的接連曝出,熱度也不斷升級。在大家關注熱點事件的同時,小編也請教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發現其實不僅是自然人,實踐中有很多法人也可能會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這樣的行為。今天小編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學習成果~

問題一:偷稅or逃稅?傻傻分不清楚

關於“逃稅罪”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1979年,我國刑法第121條即對偷稅漏稅行為做作了規定,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1條對罪狀作出瞭如下修改:列舉了偷稅的行為方式,細化了量刑幅度,提高了法定刑,並增設了單位犯罪和罰金刑。刑法基本保留了補充規定的內容。最高法《罪名規定》、最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偷稅罪。《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對本條作了如下這幾個方面的修改:(1)修正了第1款罪狀;(2)修改了第2款的構罪標準;(3)增設了第4款內容。“兩高”《罪名補充規定(四)》將其解釋為:逃稅罪,取消偷稅罪罪名。

小編學習心得: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有逃稅罪,沒有偷稅罪的罪名。

法條鏈接:

《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問題二:什麼樣的行為算是“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呢?

關於“逃稅罪”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逃稅罪客觀上表現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小編學習心得:崔永元曝出的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能存在逃避國家稅收的目的。“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蘊含著風險。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演員酬勞完全由市場定價,但通過“陰陽合同”加以掩蓋,只申報酬勞中的小部分,是典型的逃稅行為。

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的逃稅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問題三:目前法院審理逃稅罪的情況是什麼樣的?

從北京市法院審理案件的數量上看,近年來逃稅罪的案例逐漸減少,其主要原因在於相當一部分構成逃稅罪的行為人,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及時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對於此種情形的初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小編學習心得:並非存在逃稅行為就一定會被追究受到刑事處罰。五年內未因逃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只要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就不會以逃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刑法修正案(七)》對原刑法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並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問題四:逃稅罪可能會面臨什麼程度的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小編學習心得:也就是說,構成逃稅罪要同時滿足稅數額較大和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比例兩項條件。

法條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逃稅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5萬元。

問題五:法人和自然人逃稅有差別嗎?

關於“逃稅罪”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兒

從司法實踐來看,逃稅行為多發生在企業經營中。具體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通過設立虛假或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等方式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另一類是營業中的法人不進行納稅登記或者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當然,逃稅罪主體除了法人之外,也可能也有自然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是相同的。實踐中有過這樣的案件:房屋中介人員為幫助購房人逃避二手房交易稅費,向稅務工作人員行賄,偽造原房產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等,逃避稅收徵繳。該中介人員因為行賄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際逃避了稅負的購房人,也依法補繳了稅款。

小編學習心得:其實,無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負有納稅義務,都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款,否則將面臨著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的後果。希望作為納稅主體的單位和個人能夠主動繳稅,不要存在僥倖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法條鏈接: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上述人員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附案例三則

 案例一:

被告人陳某註冊成立了一家商貿公司並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後該商貿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該公司位於北京市門頭溝區的一處整層房產。後被告人陳某以商貿公司的名義將上述房屋租給其他商戶用於經營服裝,陳某於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間共收取商戶租金人民幣309萬餘元,未繳納營業稅等稅款。2013年9月29日北京市門頭溝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該商貿公司下發稅收繳款書,限其於2013年10月16日前繳納所欠稅款,陳某到期未繳納所欠營業稅稅款154955.5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10846.90元,共計逃避繳納稅款165802.43元,佔應納稅額的77.42%。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陳某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法院審理,判決陳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等人投資成立了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何某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採用開具虛假髮票、部分收入不入賬的手段,逃避繳納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共計人民幣122552.08元,其中2006年逃稅額佔同期應納稅額的40.43%,2007年逃稅額佔同期應納稅額的69.57%。被告人何某後被查獲歸案。2011年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何某的親友幫助補繳了公司全部應納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共計人民幣804090.01元。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何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

被告人陳某某系房產中介人員,2013年3月至9月期間,陳某某請託北京市某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工作人員劉某等人,幫助其在經手辦理二手房交易的兩套房產的轉讓過程中,通過偽造原房產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等方式逃避稅收徵繳。為此,陳某某先後給予劉某等人共計人民幣19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