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把“访调对接”办成“民心工程”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信访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

把“访调对接”办成“民心工程”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卢林峰 通讯员宋彬)6月12日,自治区司法厅与自治区信访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涵盖了“访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对接原则、对接制度、流转程序、专业支持、组织领导、工作要求等8个方面内容,对我区健全完善“访调对接”和“访调联动”机制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意见》明确成立“访调对接”工作协调小组。自治区司法厅和信访局、各市司法局和信访局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组长,指导和协调全区的“访调对接”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和信访局、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访调对接”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对信访人在诉求中反映的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的矛盾纠纷,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访调对接”,在大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区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原则,把“访调对接”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民心工程”。按照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访调对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实现案清事明,案结事了。双方建立预警排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会商会办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信访部门移送由司法行政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的信访事项范围:属于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处范围的矛盾纠纷;经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协商会办列入人民调解工作调处的信访事项。以上移交的事项均应征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同意,即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对移交来的信访件决定受理的,依据纠纷类型分流至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辖区内对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调解结束后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在3日内将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的由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和人民调解规定期限内完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开展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未能调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期限届满前转给信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在受理调处按“访调对接”程序承接的信访事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则反馈给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事件办理程序处理。在“访调对接”日常工作中,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难以界定受理主体单位的,则由信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统一意见,并报告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信访事项受理的单位、部门。

《实施意见》要求,组建信访工作人民调解专家库,从专业角度出发,使疑难信访问题处理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组织开展信访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县(市、区)要每季度排查一次,乡镇(街道)要每月排查一次。在常态排查的基础上,做好信访纠纷专项排查工作。在“元旦”“春节”“清明”“三月三”及“国庆”等重点时段,将涉及信访纠纷的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疑难矛盾纠纷列入排查重点,针对掌握的各种涉及信访苗头性、倾向性矛盾纠纷,及时向当地信访局通报,积极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化解方案。同时,做好引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及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