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如果一時手頭緊
保證人替你先還了
那是再好不過
可是有的借款人卻隱匿財產
連擔保人都“坑”...
6月19日上午,安溪法院院長許良才獨任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瞭解一下案件的詳情
保證人代為償還借款
2014年5月,林某甲與其妻王某共同向某銀行貸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由林某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後,因林某甲與其妻王某未履行償還義務,林某乙代為償還借款本息157000元。
借款人卻隱匿財產
林某乙多次向林某甲與王某追償未果,遂於2015年7月向安溪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因林某甲和其妻王某仍拒不履行,林某乙向安溪法院申請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查封了林某甲名下一部小轎車。因車輛未實際扣押,被告人林某甲採用不提交車輛、隱藏財產等方式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庭審現場
拒不執行判決,被判刑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甲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鑑於其在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和申請執行人簽訂了執行和解協議書,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林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官有話說
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是保障人民法院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未經允許,嚴禁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採取處置、轉移、隱匿、損毀、變賣、抵押、典當、贈送等處分行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自己負有履行義務,卻消極應對、逃避法院執行,隱匿已被查封的小轎車,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號角吹響後,安溪法院始終保持打擊拒執犯罪的高壓態勢,進一步強化與檢察、公安機關合作,在全省首創公檢法“快速執行協作辦公室”,省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偕林現場調研指導,對該創新模式予以肯定。同時,依託公檢法快速執行協作機制,建立定期通報、信息共享機制,規範拒執犯罪案件訴訟對接程序,推進“快偵、快捕、快審、快判”,形成打擊拒執犯罪的強大合力,
2017年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8人,受理自訴案件4件,審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7件,判處8人,營造打擊老賴、制裁失信的社會氛圍,敦促568名被執行人主動繳交執行款3200餘萬元。請記住欠錢不還
且逃避、妨礙、抗拒執行
是會被判刑的!
在此也鄭重提醒被執行人:
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
將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處罰
不要有任何逃避執行行為和僥倖心理,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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