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這種做法合規嗎?

醉沉香花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有個原則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只要一個農戶家庭戶口本上有人,他們承包的土地並不能因為人口的增多或者減少而發生變動。

目前我國正處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到期時間為2028年,而本次土地確權的基礎是第二輪土地承包,依據是當時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這次確權它不是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

所以,如果出現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的,這是嚴重的違反了本次土地確權原則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違法行為,村民可以拒絕配合並向鄉鎮府報告。


洞庭清水塘


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這種做法合規嗎?



眼下,全國正在全面土地確權,這個村怎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根據土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能收回土地”。不過,農民小範圍的土地調查還是可以,但也要得到村民三分之二的人員同意,才可以小面積的土地調整。比如村裡的五保戶死亡了,土地被村裡收回,如果有人有償退出土地,被村裡收回,這兩種情況將土地調整給新增人口種植還是可以的,國家不會死鐵打死釘,也是可以靈活機動。



不過,像你所說的全村全部土地調整,這是錯誤的行為。違反了《土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土地”。也就說第二輪土地承包1997年至2027年這三十年承包期內,村集體無權調整土地。



為了穩定農民土地政策,鼓勵農業生產。去年十九大中央又提出了農村土地承包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也就是農村土地承包期到2057年止,在這四十年的承包期內國家還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農民承包土地得到了法律的保護。



如果農民的土地已經在2014年至2018年,這四年裡面土地已經確權頒證,那村裡這種調整土地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種植權和流轉土地權。像這種情況的出現,在國家政府沒有指定政策的話,農民可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同意調整或者向鄉鎮政府反映事實,得到政府的支持,制止這種違法行為。

在土地承包期內,村裡有權調查農民土地嗎?歡迎大家一起都來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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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正紅


老張要告訴你的答案是:你們村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今隨著農村政策的調整,在以前不那麼重視的土地在農村變得“寸土必爭”,鬧出了很多讓人嘀笑皆非的事情。而有的村集體領導為了平息村民怒火,就動起了“各打五十大板”的心思。爭來爭去整的人頭大,索性來個一刀切,打亂了重新分配!其實早在2014年湖北省天門市就出現過這種案例了。今天老張就來告訴你為什麼不合法:


因為這樣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裡面的第二十六條和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承包權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相信上邊的《土地法》說的很清楚了:

  1. 要抽掉村民土地必須經過人家同意,或者人家戶口遷到市裡;

  2. 遷戶口到鄉鎮的採取自願原則;

  3. 因不得已事故發生必須要調整的需經過全體村民或者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才能生效,並上報鄉鎮和縣級領導審批才可以生效。

如今你們第二輪的承包期還沒有到期,所以他這麼做是違法的。

你有權利拒絕!

老張從事基層三農工作多年,如果大家有什麼問題可以給老張留言;如果覺得老張寫的對你有所幫助可以點個贊給老張;如果想了解其他三農信息可以關注老張。


老張談三農


問: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合法嗎?



宗元答案:不合法!是違法行為!但特殊情況除外,也就是全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調整!

2018年土地承包確權基本結束,這說明了土地承包權歸農民所有,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除非國家徵用土地,但也是有償徵用。

去年十九大國家明確宣佈,二輪延保土地到期再延保三十年不變,也就是土地承包期至少還有40年到期,在這四十年的時間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土地承包權,儘管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但所有權隨地走,集體也不能隨意變更收回打亂再發包。



看一下國家法律對土地承包權的規定如下:


根據土地承包法這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調整:

1、因某種原因,全村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同意對土地收回打亂重新發包。

2、國家徵用土地,這是國家為了建設用地,比如休高速路、火車道等,無條件收回承包權,但是有償徵用。

3、為了穩定農業生產,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可以做局部調整,必須經雙方同意。

4、土地流轉,為了發展農業,解放農民種地束縛,國家鼓勵土地流轉!



總之,全村土地收回打亂重新承包一般是不允許,尤其是村集體也是無權干預,所以題主說的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合法的,因為土地承包三十不變,再重新承包肯定土地面積有所調整,對於好多農戶土地面積是有意見的。


三農一姐


對於這個問題我是認為得看實際情況的,我國雖然在上世紀實行了耕地承包到戶政策,但有一些一直在走集體化經濟的村子,也有一些村的耕地一直實行著三年小動五年大動的情況。國家雖然說有三十年不動的承包地政策,但總體來說是整個村集體成員都同意的情況下實行的,如果村集體一開始就有各種土地小動大動的,國家也是會遵照各地的實際情況並給予支持的。


就拿我們村來說,其實應該是說我家所在的村小組,村下面是還有小組之分的,我想這對於城市的人來說基本不是很清楚吧。我家的小組成員如果往上推算都是同一個家族成員,全部是同一姓氏,從八十年代分田到戶,開始是一年一動,後來隨著出外流動打工的多了,就實行三年小動五年大動的承包地分配原則,因為都基本是有親屬關係的,所以到如今大家都一直在很認真的遵守著這個規定,也沒發生過什麼矛盾糾紛,去年開始的承包地確權也是按照新分配的耕地來登記的。


從我家小組的情況就可以看出,如果你們村集體是在大家都同意的情況下實行的,就可以算是合規的,如只是村委強制要求重新分配耕地的就肯定不合政策法規了。


湘村小之草


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合法嗎?

在農村土地保護法中,對農民承包地的保護上,有兩條是專門講怎樣維護承包地農民的權益的。

一個是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農民承包地。再一個是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農民承包地。

你說的情形是兩條佔全了,是既要收回又要重新發包的,這是嚴重的違背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利於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可以說已經是違法行為了。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村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辦法來解決人口占有土地不公平的現象。但是並不能違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只有在因為特殊情形矛盾突出的時候,才能對個別農戶之間進行適當調整。但是不得打亂重新分配。而且在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不得調整的,村集體就要按照約定執行。


農村老俗話


自從第一輪承包後,現在的農村耕地基本上都已經固定下來了,很多土地承包權也被後輩繼續進入承包了。反正現在的耕地除了一些自願放棄的外,大多數還是進行土地流轉,重新承包土地這種情況是不行的,因為第二輪承包時間還沒有到。

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這種做法合規嗎?

本來到了2028年就要進行土地的重新承包了,但是國家提出到期再延長30年承包期,所以就是要以2057年12月31日才是到期,所以現在就開始搞土地承包是不合理的,是違法的。

雖說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但是村集本想收回承包地也是被嚴格限制著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只有承包期到期後才可以重新承包土地。

當然如果是遇到自然災難將土地損毀了,這種情況想重新分配土地,也是必須要村民三分之二同意才可以的,還要必須的上報上級政府。分配是非常謹慎的,原則上是不允許進行重新分配的。

所以說如果你所在的村沒有發生什麼自然災害,就是想直接重新承包土地,那是不行的,這屬於違法的,也沒有這個權力。

很多村幹部都是為了自身利益才會出些下策,如果遇到的話可以直接舉報,因為耕地問題可是紅線問題,可是不是輕易就可以收回跟重新承包的。


深山老農民


真有這樣的事嗎,把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誰有這麼大的權利?這明擺著不服合土地承包權法。


《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以上法律法規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誰還敢輕易亂動土地承包經營權,難道他真的能一手遮天,藐視法律?


即使有人要想把全村土地重新分配承包,也得經全體村民同意,還要經鄉鎮及縣一級主管部門審核,並收回以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重新發放。這有可能嗎?

所以說題主所問的問題不應該承在,假如真有這種情況,那真是違法了。


鄉村老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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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現在全村耕地全部重新承包合法嗎?

三農視知認為,這是違法行為!為什麼這樣說呢,原因如下。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自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這一政策一直未變,對承包期限適當延長,從過去的15年延長至30年,其目的是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林地承包期限30-70年,草地承包期限30-50年,土地承包期內,村集體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特殊原因造成個別承包戶耕地或草地需要調整的,需要村集體內2/3的成員同意,並報上級政府批准。村集體無權改變或調整土地承包關係。

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以下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出現村集體擅自改變或調整土地承包關係的,承包家庭要依法維護自身權利。

一方面可以通過依法向違法政府的上一級政府控告,其擅自調整土地承包關係。另外一方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向法院起訴發包方,要求退回承包地,並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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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大家都有什麼想法呢?歡迎吐槽評論!4.10





鄉鑑


這幾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說很難實施,也不現實

耕地有可能被收回,但不可能按人數再給大家重新分配,

第一,因為大家知道,現在年輕的一代,(俗稱農二代)這些人已經脫離了土地,如果讓他們種地,幾乎是一種負擔,再說,就靠地裡的那些收入,根本不能滿足家裡的開銷。

第二,現在農村已經實施機械化,但機械化作業適應大面積耕種,而如果把收上來的土地又分回給各家各戶,這無異於一種倒退,用專業的話講,這種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不協調。

所以,農村的土地,最終會讓肯種地的,會種地的人,進行承包整合,而其餘大部分土地將會從土地中分離出來,成為打工一族。

那麼自然就會引出另一個問題,承包土地者,有地可種,有事可做,有錢可掙,但被失去土地的人,會怎麼辦,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你有什麼好的方法,大家不妨說說,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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