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内蒙古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失职失责后果严重者将“终身问责”

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生命至上,安全生产。今年6月份是全国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6月13日,内蒙古安监局组织召开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下称《规定》)的会议。内蒙古安监局副局长徐能火进行了专题部署,内蒙古安监局监督巡查处处长杨平及内蒙古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邢国显分别发言。

内蒙古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失职失责后果严重者将“终身问责”

据了解,《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首次出台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但安全生产意识却永远不能放松,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内蒙古安监局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把工作中的严格要求看作是安全生产事业的机遇和强大动力。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责任追究等手段,强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为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内蒙古安监局监督巡查处处长杨平在发布会上表示,1-5月份,全区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07起、死亡184人,同比减少78起、52人,分别下降27%和22%;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2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平;未发生重特大事故。虽然形势总体平稳,但从我们对事故规律分析和前期调研督查,以及当前市场经济、气候特点等情况看,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安全生产基础仍不牢固,装备水平低,管理能力差,专业技术支撑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和隐患依然普遍存在,安全生产可控性、不确定不稳定性仍长期存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据了解,在强化了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针对当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特点和煤炭、化工产品市场价格影响,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冶金工贸、旅游、城市运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场所)、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防控。

六月,汛期将至,在强化汛期的安全防范工作中,要做到提早部署、提早排查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汛期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自治区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邢国显表示,《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力求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协同一体。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牵头抓总。党政领导班子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工作的领导,履行好统筹协调责任,要抓组织落实、抓统筹协调、抓风险管控和依法治理、抓应急和事故处理、抓基础保障。

《规定》中设定了“党政一把手是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两条硬性规定的目的。《规定》内还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在问责追责方面,《规定》内提出了五种问责新举措:

“一票否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从重追究,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补救从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规定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终身问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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