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国社会(六)

在曼谷王朝初期,仍然存在着奴隶制的残余。奴隶在社会结构中,仍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都分。奴隶被分为可赎身奴隶和不可赎身奴隶两大类。可赎身奴隶多是债务奴隶,他们按年龄、性别,以部分身价或全部身价作抵押向封建主借款,变为债务人的奴隶。这种奴隶只要还清债款,便可以重新获得自由。不可赎身奴隶是主人用全部身价购买来的奴隶,这种奴隶终身为奴,主人除不能把他们杀死外,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把他们当成商品随意出卖或转让给别人。他们的子女,母亲如是可赎身奴隶,其子女便是自由民;母亲如属不可赎身奴隶,其子女也是主人的奴隶,但可向主人付出身价获得自由。曼谷王朝初期,贩卖奴隶之风盛行。据记载,在曼谷的奴隶市场上,一般男奴隶可值80至120铢,女奴隶可值60至100铢。各级封建主大都占有奴隶。这些奴隶除供主人使唤和做各种杂役外,有的也要担负农田劳动。至于战俘,最初列为王室的奴隶,或分赐给贵族官吏为奴,属不可赎身奴隶。1805年,拉玛一世谕示,规定战俘奴隶也有赎身的权利。这一时期,由于劳动力缺乏,奴隶也容易找到一个有钱的新主人为自己向旧主人付出足够的身价赎身,从而改换一个新主人。新主人往往比旧主人待他们更为宽厚。因此,这一时期奴隶和主人的矛盾较为缓和。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国社会(六)

“派”与奴隶之间,除社会地位、政治待遇和人身自由程度不同外,对主人承担的劳役都是一样的。甚至某些奴隶所得到的待遇比“派”还好。例如一个亲王或大臣的家奴,其地位不比依附于一个小官吏的“派”低。奴隶的衣、食、住均由主人提供,而“派”每年除了为主人或王室服沉重的劳役外,还要设法维持自己的生计。所以有的“派”宁愿将自己出卖到一个较好的主人家当奴隶,以避免服徭役。

地位在“派”和奴隶之上的是被称为“乃”的自由民。这个阶层的成员主要是商人、知识分子和自由职业者。华人移民也大多属于这个阶层。“乃”和贵族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坤、汶、攀这些较低级的爵衔,既可以授给贵族,又可以受给“乃”,获得爵衔的“乃”,便可以跻身于贵族之列。诚然,这种情况在和平时期毕竟是少数,一股只有在战争时期“乃”才有机会因军功而得到封赏。另外,也有一些发了财的商人,用钱买官爵,通过这个途径来改变社会地位。当然也有一些原属于“乃”阶层的人,由于天灾人祸或其它种种原因,下降为“派”。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国社会(六)

曼谷王朝初期由于采取了加强中央集权和恢复“萨克迪纳”制的一系列措施,使得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得到加强,重建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社会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段立生著《泰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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