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六)

在曼谷王朝初期,仍然存在著奴隸制的殘餘。奴隸在社會結構中,仍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都分。奴隸被分為可贖身奴隸和不可贖身奴隸兩大類。可贖身奴隸多是債務奴隸,他們按年齡、性別,以部分身價或全部身價作抵押向封建主借款,變為債務人的奴隸。這種奴隸只要還清債款,便可以重新獲得自由。不可贖身奴隸是主人用全部身價購買來的奴隸,這種奴隸終身為奴,主人除不能把他們殺死外,對他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可以把他們當成商品隨意出賣或轉讓給別人。他們的子女,母親如是可贖身奴隸,其子女便是自由民;母親如屬不可贖身奴隸,其子女也是主人的奴隸,但可向主人付出身價獲得自由。曼谷王朝初期,販賣奴隸之風盛行。據記載,在曼谷的奴隸市場上,一般男奴隸可值80至120銖,女奴隸可值60至100銖。各級封建主大都佔有奴隸。這些奴隸除供主人使喚和做各種雜役外,有的也要擔負農田勞動。至於戰俘,最初列為王室的奴隸,或分賜給貴族官吏為奴,屬不可贖身奴隸。1805年,拉瑪一世諭示,規定戰俘奴隸也有贖身的權利。這一時期,由於勞動力缺乏,奴隸也容易找到一個有錢的新主人為自己向舊主人付出足夠的身價贖身,從而改換一個新主人。新主人往往比舊主人待他們更為寬厚。因此,這一時期奴隸和主人的矛盾較為緩和。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六)

“派”與奴隸之間,除社會地位、政治待遇和人身自由程度不同外,對主人承擔的勞役都是一樣的。甚至某些奴隸所得到的待遇比“派”還好。例如一個親王或大臣的家奴,其地位不比依附於一個小官吏的“派”低。奴隸的衣、食、住均由主人提供,而“派”每年除了為主人或王室服沉重的勞役外,還要設法維持自己的生計。所以有的“派”寧願將自己出賣到一個較好的主人家當奴隸,以避免服徭役。

地位在“派”和奴隸之上的是被稱為“乃”的自由民。這個階層的成員主要是商人、知識分子和自由職業者。華人移民也大多屬於這個階層。“乃”和貴族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坤、汶、攀這些較低級的爵銜,既可以授給貴族,又可以受給“乃”,獲得爵銜的“乃”,便可以躋身於貴族之列。誠然,這種情況在和平時期畢竟是少數,一股只有在戰爭時期“乃”才有機會因軍功而得到封賞。另外,也有一些發了財的商人,用錢買官爵,通過這個途徑來改變社會地位。當然也有一些原屬於“乃”階層的人,由於天災人禍或其它種種原因,下降為“派”。

曼谷王朝初期的泰國社會(六)

曼谷王朝初期由於採取了加強中央集權和恢復“薩克迪納”制的一系列措施,使得封建專制的政治統治得到加強,重建了封建的等級制度和社會秩序,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

----段立生著《泰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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