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醉驾致人死亡 男子交通肇事获刑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案。被告人吴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7年8月13日22时2分许,吴某酒后驾驶小车将路边同向行走怀抱孩子的行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抽取吴某的血液鉴定,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179.010mg/100mL。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0月13日,吴某与刘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吴某支付了赔偿款,刘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吴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吴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为了他人及自身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重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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