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什么样的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健康永远是本钱


对于录音证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法有效的录音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个就是,一定要能够证明对方的主体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张三承认他欠李四钱的录音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证明录音中与李四对话的这个人就是张三本人。这种证明可以是在对话的时候,张三明确承认,也可以是在事后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在录音的时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张三的名字,如果张三应答,显然他就是承认自己是谁了。如果在录音当中没有录下对方的身份信息,那么只能对该声音进行司法鉴定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录音的内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我们是可以采用偷录的方式进行录音的,但是这种偷录指的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你与对方的谈话。但是如果此时,还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在场,并且第三人的相关信息或者隐私也被录了进来,这时该录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隐私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录音就有可能不能成为一个有效的证据文件。



第三种情况就是,我们提交的录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经过剪辑的,而且要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

假如你当初是用手机录的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把手机中的录音文件拷贝出来存到u盘里或者拷到电脑当中。这样备份是可以的,但是原来手机当中的文件不能删除,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

另外就是,无论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原来的录音是什么样,有多长时间,就提交什么样的录音。所以这一点也说明,我们在录音的时候一定要先对自己想要谈话的内容有一个事先的准备,避免在录音的时候,谈话过于罗嗦,而导致录音文件过长。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录音文件的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否则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任律师工作室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那最终,对于题主所描述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根据以上条件做一能否作为证据的判断。当题主的录音内容以及流程符合以上条件时,那在录音的合法性方面就是完全符合的。但是假若题主仅仅依靠对原告的录音内容而以此推翻其他所有的证据,那就有一点困难的。


在法庭之中,除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外,还讲求的是一个逻辑推理性,也就是说证据并不是单独存在于法庭的辩论过程中,而使通过其他证据的相互论证、相互扶持才形成的整个证据链条。因此,还是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论证才能够推翻其他的证据。


I律师


两个问题:一、法律规定的录音证据的形式;二、录音方式使用场合和技巧

一、是否被采信,要符合以下条件:

  • 录音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且录音谈话人应当身份明确,自觉自由,不受约束、强迫,录音内容应当清晰、真实、连贯,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二、录音方式使用场合和技巧,防滥用


1、录音目的之一是搜集一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然也有人说这个录音可能也属于书证或者证人证言,胖乎律师暂时在这不讨论,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录音的使用形式和目的。

司法实践中,胖乎律师坚持一个原则,无论黑猫还是白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

所以,证据也一样,能够符合法律规定,被法官采信,对当事人有利就是好证据。

但是要有度,采用录音的一般是对那些没有诚信,出尔反尔的当事人,为了固定事实而不得已采用的办法。如果,双方友好协商,能够达成书面内容是最好的。


2、录音更多的是保护自己

在一些特殊场合或者极其弱势场合,录音还是有必要的,不是为了获取证据,而是保护自己。

总会有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在作怪,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李洪元事件,貌似有这个意思,录音救了他。


3、录音是把双刃剑,录别人也是在录自己,绝对不能自作聪明,构陷他人!

很多律师或者当事人,一直录音笔或者手机走天下,走到哪录到哪,音频视频一大堆,录音也花不了几个钱,到时候用上了再拿出来,甚至“处理处理”拿出来。

这个是大忌,录音证据尤其严格的法律要求,比如绝对不能剪辑或者断章取义。

绝对不能对录音做手脚!!!

之前看到有人分析李洪元事件,说他是拿着录音笔,准备在先,只录对他有利的,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多少站不住脚。

  • 只录对自己有利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最后也很难被采信。

  • 如果录音被处理或者剪辑,鉴定出来,也一样不会被采用。证据有严格的证据形式。

只有别人的录音,没有自己的,也很难证明事实,所以,录别人也再录自己,如果自己违法,一样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4、录音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不建议随意使用

自从前些年,录音证据或者微信证据被法院采信了之后,有些律师或者当事人就来劲了,到哪都是一只录音笔,有种谈不成,我就“录死你”的感觉,其实没啥用。

更有律师,总是提醒当事人,到哪都录音。

这个其实要分情况的。

很多当事人

  • 找领导帮忙拿录音笔
  • 跟朋友聊天拿录音笔
  • 跟法官说话那录音笔
  • 找律师咨询拿录音笔
  • 跟律师沟通还拿录音笔

换位思考,一个人拿着录音笔跟你聊天,你心里会舒服吗?

信任基础没有了,录音一定要分情况。

如果说你记性不好,那就拿纸笔好好记,别说录下来回去好好听,没人信。

很多案件,前期是通过协商或者有效沟通进行,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即使是双方对垒,也是要建立在一定规则和无所顾忌条件下,达成的。

前段时间,跟一个国有企业方谈判,对方加上律师四个人,一说话就能看到几个人,非常的不自在,录音笔不够,手机还要开着,双保险,四驱动。

有录音在,自己说话也不自在,更不敢放松,整个场合很尴尬,最后不了了之,谈判成了形式,打达不成实质内容。

所以,录音有时候并非明智之举。

胖乎律师在很多案件处理中,喜欢打开天窗说亮话,遇到特殊谈判场合,自己自觉地拿出来手机让助理拿出去,不录音,也建议对方都拿出去,先营造一个能够谈判的氛围。


5、不是哪都能录音的,还是要注意

比如法院或者看守所内,有些场合明文规定不得录音录像的。

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还是建议遵守,不去录音录像,不要给自己节外生枝。

法院开庭现在基本上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如果确实需要,可以申请调取。

因为录音录像,相关机关与律师发生冲突的也不少,感兴趣可以自行百度。


胖乎律师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比如通过在对方的家里或者工作场所安装窃听设备所获得的证据,因为其本身行为就是非法的,那么取得的证据自然也是非法获得的,法院不支持。

录音的过程中需要证明对方确实是你要起诉的人,在此过程中,如果对方亲口承认了自己的身份那后面的事情就好办了,但是,若从始至终无法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必须通过第三方的司法鉴定即声音鉴定来判定对方的身份。


其次录音必须是完整的,不能是被删减过的,提交证据时要上交录音的原始设备,当然,可以备份到自己

的电脑或者其他地方。

最后一点,在此过程中,不能够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思就是录音中不能够存在侵犯其他人隐私的情况。

还有另外一种方法,比如债务人欠钱不还,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有必要录个音保留下证据,这时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录音,这样会更有效力,毕竟公证过的是吧。

一般录音得到的证据有很大可能会被对方推翻,所以有时候效力可能会被打折,而有时,录音证据也会使对方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也许不用起诉你就赢了!


设计年华


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证人证言所陈述的内容,可以成为法官裁断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

但是,证人证言更多的是一种主观层面的证据材料,且不论人的主观思维可能会有所偏差,甚至可能出现证人恶意做出伪证的情形。因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其证明力相比其他物证自然比较低。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一旦一方提出证人证言,另一方提出质疑的可能性很高。他们一般会围绕证人本人的道德品质、证人和诉讼当事人的厉害关系、证人知悉案件事实的可能性等各方面来进行质证。

你所谓的证人谈话录音具体内容是什么我无从知晓,但可以推测应该可以用以证明证人在说谎或者其证言不可信。所以,你提供的证人录音应该会否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使得法官排除他的证据效力。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反证,它当然可以推翻本证(证人证言)的效力。


冰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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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属于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形式中的视听资料一类,它可以组合动态让案件再现,非常生动、直观、形象。

录音录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言词证据。将证人的证言以录音的形式录制下来,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不高,需要与其他证据作证形成一段完整的证据链。

(2)实物证据。案件中,录音录像对该案件有关联,且客观存在,收集的形式合法,则可与其他证据相联系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未经他们允许,在他们活动范围内进行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属不合法,法院不会给予才信。

(3)录音录像在收集时,不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剪切等。

证据采纳的条件:(1)与案件存在关联,收集方式合法,客观存在。(2)对方没有进行反驳。(3)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可以结合,存在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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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济法律


1.到录音时第一件要做的是确认对方的身份,可以在沟通之前和沟通的过程当中,叫对方的全名,当对方没有明显的反驳,那说明是对方接下来的谈话才有意义。\r\r2.录音的时间越长,内容越清晰并且事件的多次反复越好,千万不要去其糟糠取其精华,因为你所想的精华很可能让录音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只有真正的完整的录音才是最有效的录音。\r\r3.在录音中一定要把与对方的矛盾和待明确的事情说清楚,所说的事情以对方无反驳货明确的认同最有效。\r\r4.录音的时间越早越好,尤其是在矛盾发生以前所录的录音,比矛盾发生以后再录的录音更有说服力,法院也更愿意相信矛盾前的录音。\r\r5.在录音当中如果能有第三个人在录音当中是最好的,既可以出庭作为人证,又能够证明当初录音的真实性。\r\r6.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非法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据,就是说无效的!只有合法取得的录音才有效!如在电话或者是公共场合的录音算合法有效予以认可,隐私场所所得到的录音则不予认可。\r\r7.因为要确保录音的合法有效,最好在录音当中明确提出时间双方的身份地点等等!录音的合法性,最好在此之前咨询相关律师,应该录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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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人的谈话录音,事先经过证人同意,就具有证据效力。如果证人谈话录音,事先未经过证人同意,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取证人采取暴力、胁迫、诱供等方式获取录音证据,或者两人私密谈话时,未经对方同意偷录的。如果证人在公共场所谈话被录音,录音不属于非法取得,可以作为证据。


429方寸世界


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育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对方的言论必须是 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有其他证据佐证。


路西法的鱼


有清晰的对话内容,明确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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