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什麼樣的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健康永遠是本錢


對於錄音證據,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合法有效的錄音文件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個就是,一定要能夠證明對方的主體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張三承認他欠李四錢的錄音證據,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證明錄音中與李四對話的這個人就是張三本人。這種證明可以是在對話的時候,張三明確承認,也可以是在事後進行司法鑑定。一般在錄音的時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張三的名字,如果張三應答,顯然他就是承認自己是誰了。如果在錄音當中沒有錄下對方的身份信息,那麼只能對該聲音進行司法鑑定了。



第二個問題就是,錄音的內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隱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通常情況下,我們是可以採用偷錄的方式進行錄音的,但是這種偷錄指的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下你與對方的談話。但是如果此時,還有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在場,並且第三人的相關信息或者隱私也被錄了進來,這時該錄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隱私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該錄音就有可能不能成為一個有效的證據文件。



第三種情況就是,我們提交的錄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經過剪輯的,而且要提供錄音的原始載體。

假如你當初是用手機錄的音,在庭審時就應當提供手機,並且播放手機中的錄音文件。千萬不要把手機中的錄音文件拷貝出來存到u盤裡或者拷到電腦當中。這樣備份是可以的,但是原來手機當中的文件不能刪除,需要作為原件用於質證使用。

另外就是,無論錄音時間有多長,都不要對其進行剪輯,原來的錄音是什麼樣,有多長時間,就提交什麼樣的錄音。所以這一點也說明,我們在錄音的時候一定要先對自己想要談話的內容有一個事先的準備,避免在錄音的時候,談話過於羅嗦,而導致錄音文件過長。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錄音文件的這種證據,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要件,否則如果該證據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實性,則有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



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



那最終,對於題主所描述的問題,我們也可以根據以上條件做一能否作為證據的判斷。當題主的錄音內容以及流程符合以上條件時,那在錄音的合法性方面就是完全符合的。但是假若題主僅僅依靠對原告的錄音內容而以此推翻其他所有的證據,那就有一點困難的。


在法庭之中,除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外,還講求的是一個邏輯推理性,也就是說證據並不是單獨存在於法庭的辯論過程中,而使通過其他證據的相互論證、相互扶持才形成的整個證據鏈條。因此,還是需要其他證據加以論證才能夠推翻其他的證據。


I律師


兩個問題:一、法律規定的錄音證據的形式;二、錄音方式使用場合和技巧

一、是否被採信,要符合以下條件:

  • 錄音證據的取得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 且錄音談話人應當身份明確,自覺自由,不受約束、強迫,錄音內容應當清晰、真實、連貫,方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二、錄音方式使用場合和技巧,防濫用


1、錄音目的之一是蒐集一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然也有人說這個錄音可能也屬於書證或者證人證言,胖乎律師暫時在這不討論,這個要根據具體的錄音的使用形式和目的。

司法實踐中,胖乎律師堅持一個原則,無論黑貓還是白貓,抓住老鼠的就是好貓。

所以,證據也一樣,能夠符合法律規定,被法官採信,對當事人有利就是好證據。

但是要有度,採用錄音的一般是對那些沒有誠信,出爾反爾的當事人,為了固定事實而不得已採用的辦法。如果,雙方友好協商,能夠達成書面內容是最好的。


2、錄音更多的是保護自己

在一些特殊場合或者極其弱勢場合,錄音還是有必要的,不是為了獲取證據,而是保護自己。

總會有一些心懷不軌的人在作怪,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李洪元事件,貌似有這個意思,錄音救了他。


3、錄音是把雙刃劍,錄別人也是在錄自己,絕對不能自作聰明,構陷他人!

很多律師或者當事人,一直錄音筆或者手機走天下,走到哪錄到哪,音頻視頻一大堆,錄音也花不了幾個錢,到時候用上了再拿出來,甚至“處理處理”拿出來。

這個是大忌,錄音證據尤其嚴格的法律要求,比如絕對不能剪輯或者斷章取義。

絕對不能對錄音做手腳!!!

之前看到有人分析李洪元事件,說他是拿著錄音筆,準備在先,只錄對他有利的,這個說法在法律上多少站不住腳。

  • 只錄對自己有利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最後也很難被採信。

  • 如果錄音被處理或者剪輯,鑑定出來,也一樣不會被採用。證據有嚴格的證據形式。

只有別人的錄音,沒有自己的,也很難證明事實,所以,錄別人也再錄自己,如果自己違法,一樣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4、錄音其實是一種無奈之舉,不建議隨意使用

自從前些年,錄音證據或者微信證據被法院採信了之後,有些律師或者當事人就來勁了,到哪都是一隻錄音筆,有種談不成,我就“錄死你”的感覺,其實沒啥用。

更有律師,總是提醒當事人,到哪都錄音。

這個其實要分情況的。

很多當事人

  • 找領導幫忙拿錄音筆
  • 跟朋友聊天拿錄音筆
  • 跟法官說話那錄音筆
  • 找律師諮詢拿錄音筆
  • 跟律師溝通還拿錄音筆

換位思考,一個人拿著錄音筆跟你聊天,你心裡會舒服嗎?

信任基礎沒有了,錄音一定要分情況。

如果說你記性不好,那就拿紙筆好好記,別說錄下來回去好好聽,沒人信。

很多案件,前期是通過協商或者有效溝通進行,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即使是雙方對壘,也是要建立在一定規則和無所顧忌條件下,達成的。

前段時間,跟一個國有企業方談判,對方加上律師四個人,一說話就能看到幾個人,非常的不自在,錄音筆不夠,手機還要開著,雙保險,四驅動。

有錄音在,自己說話也不自在,更不敢放鬆,整個場合很尷尬,最後不了了之,談判成了形式,打達不成實質內容。

所以,錄音有時候並非明智之舉。

胖乎律師在很多案件處理中,喜歡打開天窗說亮話,遇到特殊談判場合,自己自覺地拿出來手機讓助理拿出去,不錄音,也建議對方都拿出去,先營造一個能夠談判的氛圍。


5、不是哪都能錄音的,還是要注意

比如法院或者看守所內,有些場合明文規定不得錄音錄像的。

雖然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還是建議遵守,不去錄音錄像,不要給自己節外生枝。

法院開庭現在基本上是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所以,如果確實需要,可以申請調取。

因為錄音錄像,相關機關與律師發生衝突的也不少,感興趣可以自行百度。


胖乎律師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比如通過在對方的家裡或者工作場所安裝竊聽設備所獲得的證據,因為其本身行為就是非法的,那麼取得的證據自然也是非法獲得的,法院不支持。

錄音的過程中需要證明對方確實是你要起訴的人,在此過程中,如果對方親口承認了自己的身份那後面的事情就好辦了,但是,若從始至終無法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必須通過第三方的司法鑑定即聲音鑑定來判定對方的身份。


其次錄音必須是完整的,不能是被刪減過的,提交證據時要上交錄音的原始設備,當然,可以備份到自己

的電腦或者其他地方。

最後一點,在此過程中,不能夠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意思就是錄音中不能夠存在侵犯其他人隱私的情況。

還有另外一種方法,比如債務人欠錢不還,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有必要錄個音保留下證據,這時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錄音,這樣會更有效力,畢竟公證過的是吧。

一般錄音得到的證據有很大可能會被對方推翻,所以有時候效力可能會被打折,而有時,錄音證據也會使對方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也許不用起訴你就贏了!


設計年華


證人證言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中的一種,是具有證據效力的。證人證言所陳述的內容,可以成為法官裁斷案件事實的依據之一。

但是,證人證言更多的是一種主觀層面的證據材料,且不論人的主觀思維可能會有所偏差,甚至可能出現證人惡意做出偽證的情形。因此,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是值得懷疑的,其證明力相比其他物證自然比較低。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一旦一方提出證人證言,另一方提出質疑的可能性很高。他們一般會圍繞證人本人的道德品質、證人和訴訟當事人的厲害關係、證人知悉案件事實的可能性等各方面來進行質證。

你所謂的證人談話錄音具體內容是什麼我無從知曉,但可以推測應該可以用以證明證人在說謊或者其證言不可信。所以,你提供的證人錄音應該會否定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使得法官排除他的證據效力。

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反證,它當然可以推翻本證(證人證言)的效力。


冰焰


點擊上方關注,小法(達濟法律)將為您帶來最新最全的法律諮詢。

錄音錄像屬於我國法律規定證據形式中的視聽資料一類,它可以組合動態讓案件再現,非常生動、直觀、形象。

錄音錄像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言詞證據。將證人的證言以錄音的形式錄製下來,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可作為證據。但證明力不高,需要與其他證據作證形成一段完整的證據鏈。

(2)實物證據。案件中,錄音錄像對該案件有關聯,且客觀存在,收集的形式合法,則可與其他證據相聯繫形成完整證據鏈。如果未經他們允許,在他們活動範圍內進行錄音錄像收集證據,屬不合法,法院不會給予才信。

(3)錄音錄像在收集時,不可以對其進行修改、剪切等。

證據採納的條件:(1)與案件存在關聯,收集方式合法,客觀存在。(2)對方沒有進行反駁。(3)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可以結合,存在一種關係。



我是小法,一個為每個人都能享受法律服務而奮鬥的公司,關注我,小法將為您將為您提供一對一的免費法律諮詢。


達濟法律


1.到錄音時第一件要做的是確認對方的身份,可以在溝通之前和溝通的過程當中,叫對方的全名,當對方沒有明顯的反駁,那說明是對方接下來的談話才有意義。\r\r2.錄音的時間越長,內容越清晰並且事件的多次反覆越好,千萬不要去其糟糠取其精華,因為你所想的精華很可能讓錄音的真實性大打折扣,只有真正的完整的錄音才是最有效的錄音。\r\r3.在錄音中一定要把與對方的矛盾和待明確的事情說清楚,所說的事情以對方無反駁貨明確的認同最有效。\r\r4.錄音的時間越早越好,尤其是在矛盾發生以前所錄的錄音,比矛盾發生以後再錄的錄音更有說服力,法院也更願意相信矛盾前的錄音。\r\r5.在錄音當中如果能有第三個人在錄音當中是最好的,既可以出庭作為人證,又能夠證明當初錄音的真實性。\r\r6.在法律中有明文規定,非法取得的錄音,不能作為事實的證據,就是說無效的!只有合法取得的錄音才有效!如在電話或者是公共場合的錄音算合法有效予以認可,隱私場所所得到的錄音則不予認可。\r\r7.因為要確保錄音的合法有效,最好在錄音當中明確提出時間雙方的身份地點等等!錄音的合法性,最好在此之前諮詢相關律師,應該錄哪些內容!


女一號潮鞋專屬


如果證人的談話錄音,事先經過證人同意,就具有證據效力。如果證人談話錄音,事先未經過證人同意,如果是採取非法手段獲得,不具有證據效力,例如取證人採取暴力、脅迫、誘供等方式獲取錄音證據,或者兩人私密談話時,未經對方同意偷錄的。如果證人在公共場所談話被錄音,錄音不屬於非法取得,可以作為證據。


429方寸世界


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育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對方的言論必須是 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有其他證據佐證。


路西法的魚


有清晰的對話內容,明確的事實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