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哪些手續呢?怎麼辦理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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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訂立遺囑,建議題主從如下三種形式中考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

以上三類遺囑均為“紙質”,只要內容和訂立過程合法有效,被質疑的風險最低。

從訂立過程的手續上來講,這裡按照“步驟”,從幾個方面做一個說明:

第一步:前期準備

前期做好四類準備,其中,兩類必備,兩類不必須、建議準備:

1.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必備)。

訂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所有遺囑形式的最基本前提。

去三甲醫院、或者司法鑑定機構對訂立精神狀態做一個評估或鑑定,拿到報告證明訂立人思維意識沒問題。

2. 遺囑材料的準備(必備)。

包括:

  • 訂立入遺囑的財產類證明(包括房產證、銀行卡等)。必須確保財產屬於個人合法財產。

  • 訂立人身份證明、繼承人身份證明。

3. 錄音錄像設備(建議,不必備)。

  •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全程錄音錄像,作為有力的輔助證據。

4. 無利害關係見證人≥2人(建議,不必備)。

  • 針對代書遺囑,必備。

  • 針對自書遺囑,不必備。但是建議採用,屬於訂立過程的“人證”,有利於增強法律效力。

第二步:遺囑訂立

具體不同遺囑形式、如何訂立就不再展開細說,這裡重點介紹幾個要點:

1. 公證遺囑。不需要過多考慮,上述1、2項材料準備齊全之後,預約好公證處時間,直接辦理,全程由公證員指導,按照他們的要求操作即可。

2. 自書、代書遺囑。要確保書寫內容、格式規範。如果錄音錄像,要保證全程;如果有見證人,也要全程見證。

第三步:遺囑保存

保管內容包括了遺囑本身的保存、訂立過程證據的保存。

從最終形成的結果上來講,一共就兩大類:一個是遺囑這張“紙”,一個是訂立過程的證據。注意,這兩點上,全部要原件,不能有任何修改痕跡,必須要避免這方面的質疑風險。

因此,上述兩類資料的保管必須要妥善處理好。具體保管上,可以委託保管(現在有專門的存檔機構),也可以自行保管(但是一定要注意私密性)。

如何辦理合適?

“合適”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簡單分兩個維度提供一些建議:

1. 從效力角度考慮:

能訂立公證遺囑,建議訂立公證遺囑。

在我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公證遺囑在五種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而且,訂立公證遺囑對於訂立人來講,有幾個好處:(1)自己不懂如何訂立也無所謂,只要符合訂立條件,由公證機構幫助訂立;(2)費用並不高,不至於像很多朋友抱怨的、公證處就靠這個收費;(3)在某些地方(相對少數),憑藉公證遺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過戶,後續會節省一些手續。

但是,訂立公證遺囑的預約時間可能會比較長。這個具體諮詢當地的情況吧,不一而論。

此外特別提醒:其他形式的遺囑,同樣合法有效,這一點切記。只是具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公證優先而已。

2. 從過程複雜度考慮:

“自書遺囑”是相對比較簡單的。只要訂立人瞭解遺囑書寫的格式內容要求、並且會寫字,完成一份遺囑還是比較容易的。

簡單理解就是,“自書遺囑”是自己對自己負責,“公證遺囑”或者“代書遺囑”是很多人對自己寫的負責,複雜程度是不一樣的。


一紙家書


您好,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可以分為1】公證遺囑;2】代書遺囑;3】錄音遺囑;4】代書遺囑;5】口頭遺囑

其中,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此外,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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