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一审宣判|怀疑妻子有外遇,敲诈勒索被判刑

因怀疑妻子有外遇,以查看监控录像为名将被害人带出后邀约他人一起实施敲诈勒索。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怀疑妻子有外遇,敲诈勒索被判刑

因被告人吴某怀疑其妻张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9月21日22时许,吴某带张某某前往罗某家中找其对质,罗某拒不承认。吴某遂以查看宾馆监控视频为由将罗某带上其驾驶的越野车上,同时电话邀约被告人董某,董某又邀约被告人邬某、杨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一起上车。吴某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利川火车站后面一小山上后即对其进行殴打,并以赔偿调查张某某与罗某不正当关系造成的损失为借口逼迫罗某拿钱摆平此事。期间吴某还从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害人被迫同意吴某等人的要求,给他们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吴某并拿走被害人钱包里的现金1700元。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所受损伤程度构成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罗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所有涉案人员均表示谅解。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董某、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邬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供稿:办公室、刑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