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越铁道被高铁挤压致死,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2万遭驳回,你认为合理吗?

内心Blank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死了人不一定能要到赔偿!今后这样的判决可能会越来越多!


2017年3月26日下午3时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股道,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南京南站称,事发后,列车停车,车站工作人员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死者家属将铁路上海局集团及铁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认为上海铁路局集团及南京南站应承担 80% 责任,即赔偿近82 万元。死者家属认为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死者穿越铁道,涉嫌失职;此外,南京南站的站台没有设置安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

南京站方面称,在发现死者试图穿越轨道后工作人员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关于家属提出应设置安全门的问题,经调研后发现,当列车以高速通过站台时,列车与安全门之间会形成气压差,可能误伤站台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备装安全门的技术条件。

法院一审认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事后救助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个人持支持态度,毕竟一个成年人横跨铁路线,这不是站方能立即拦住的,当事人自置于风险中不能让别人担责。除非事后救助时站方未尽到及时采取措施的职责。但目前也没这样的证据。


一直以来在处理一些涉及人身伤亡案件时,我们的司法系统经常会出于各种原因考虑,让无过错的相关方承担一定责任,毕竟死者为大。这一方面是不够公平,另一方面也确实不足以给一些警示。包括这个案子在内,最近看到的判例,越来越多的案子不再简单尊循“谁死谁有理”、“人家都命都没了,你就赔(补)偿点钱吧”的思路了。这是种好现象,一切还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好!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杨律说法


终于尘埃落定,为了便于各位读者了解法院的判决思路,我引用部分法院观点供各位参考: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

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二、个人看法如下

其实本案主要的三个关键问题在于:

  • 第一、车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与警示义务;
  • 第二、车站在事发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
  • 第三、杨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多少。

就目前已经查明的事实真相来看,杨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并非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很显然杨某在能够自控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跳入轨道导致悲剧发生,系自陷风险的行为。

而且本案中南京南站在地面、广播以及引导员的指引下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必要的应急处置,可以说南京南站在事发后第一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方法,但是仍然未能挽回悲剧的发生,那么车站即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作为一名成年人,退一步说即使车站未在车站进行安全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其应当知晓跳入铁轨的后果可能性,所以如果判罚南京南站需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我认为也不符合公平正义。

最后,社会的规则需要每一个人共同遵守,例如不横穿马路,不闯红灯等基本的常识,倘若都不能遵守,发生的意外情况下,那么很显然违反规则的人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法律教育作用的必要性,也是公民自我安全意识的最低要求。


麋鹿说法


家属的请求不合理,法院的判决合情合法合理!

本案的案由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铁路部门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铁道站台这种公共场所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有两方面要求,一是对硬件设施即物的要求,应当保证场所内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二是对软件设施即对人的要求,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和救助,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及时告知。

在本案中,结合法院的判决,我认为铁路部门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是由于死者自身过错造成。根据新闻的描述,我们可以知道,死者并不持有当日21站台列车的车票,但是他自己突然由22站台跃下横穿轨道线路,奔向21站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人能及时去阻止。

2、铁路部门没有过错,而且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工作人员发现死者意图横穿铁路时,已经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其次,再站台的地面贴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循环的广播安全提示,站台侧面也有安全提示,站台有工作人员值班;再次,列车值乘司机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已经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进行鸣笛示警。

因此,这次事件属于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与铁路部门无关,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该次事故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部门不应当为此而承担责任。

可以说,这次法院的判决也颠覆了“死人必赔钱”、“我弱我有理”的传统,但是我可以预言,死者家属绝对不会就此罢休,绝对会提起上诉,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李钦宇


简直不能更合理了。

家属要求高铁站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安保义务。首先我们分析高铁站是否对乘客的安全尽责。

很多人认为顾客只要营业场所受到了伤害,该场所都需要承担安保责任,其实不然,营业场所只有在未尽到安保义务导致顾客受到伤害时才需要承担安保责任。不同的伤害类型,营业场合所需要承担的安保义务不同。

如顾客在场所摔倒受伤,认定场所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在于场所是否安排工作人员定时清扫地面积水、油渍,是否设立警示牌:地面湿滑,注意安全。

如顾客在场所受到他人伤害,认定场所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在于对于他人的伤害行为,场所工作人员是否及时阻止。

对于本案的情形,高铁站的安保义务在于是否设立警示牌提示不得翻越铁道线,乘客在翻越时是否有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阻止。

再任何一个火车站站台,肯定都是设置了不得翻越铁道线的警示牌的,并且在本案中,乘客在翻越时,工作人员及时前往阻止了,只是未能来得及阻止。因此,高铁站的安保义务是尽到了的,无需承担安保责任。

此外,即使高铁站需要承担安保责任,也无需赔偿82万元,造成奔驰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乘客翻越铁道线的行为,由乘客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安保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三成。因此,即使高铁站需要承担安保责任,亦之赔偿25万元(所有82万元的赔偿款都能够认定的前提下)。

当前有很多人,出门摔倒了找市政赔偿,偷摘水果摔倒了找公园赔偿,与其绞尽脑汁让别人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不妨多注意自己的行为。

至于那些认为得有个人随身看着你才算尽到安保义务的,早点洗洗睡吧,最好不要出门了,不安全。


法束书亭


首先需要说明,本案判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还追究火车站作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显得太苛刻了,以后任何人自己犯错都可以找一个所谓责任方承担责任。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该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来说,死者是一名乘客,有合法有效的车票,进入车站是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在发生事故之前都是没有异样的,在车站等待,只是在动车快到达时突然横跨车道,车站人员也及时呼喊制止,车站铁道路面包括上空都是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其实车站已经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死者出现死亡结果,完全是本人无视安全规定,强行跨越铁道的结果,因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只能其本人自己承担,铁路部门已经完成了自己应该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该免除责任。即本案的全部责任都是死者自己承担,车站是没有过错的,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和义务,对本案不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本案车站可以免除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共场所是难以免除责任的,因为大多数情况是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例如很多湖泊尤其是靠近人烟的地点,完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如若真的出现意外,相关管理方的责任肯定不能避免,很多地方已经有不少相关的判决案例了。


孤独1749


笔者以为,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这起案件在当时也属热点新闻,一度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对年轻生命的逝去,肯定是心怀同情,但是社会的正常运行,大家还是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则!

不横穿马路,不跳下站台到,不横穿轨道,这都是妇孺皆知的平凡道理。死者杨耀,殁年27岁,是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且受过高等教育,这些道理他不应该不懂。但是他却在火车进站时,出人意料地跳下站台,不顾被火车碾压的危险,想要横穿过去。直到现在,铁路部门也没有弄清楚他的真实意图。

如果说他是走错站台,看见列车进站,想穿过去上车,这倒也能理解,只是他并没有买此次列车的车票,而是坐的另一趟列车,所以他的行为就令人费解了,到底是什么不得不穿越铁轨的理由呢?

对于其家人提出的火车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杨耀穿越铁道,涉嫌失职的问题,也是站不住脚的。经常坐火车的朋友都知道,在列车进站时,火车站的广播会提醒旅客注意安全,工作人员也会示意乘客不要靠近站台边缘,已经做到到充分提醒的义务,而且乘客那么多,工作人员不可能人盯人地贴身防守,那是不现实的,所以死者家属的这种说法经不起推敲。

同时,列车司机也进行了紧急刹车,但是由于死者当时;离火车太近,且火车自身的惯性,还是未能避免不悲剧的发生,但责任不在司机!

因此,此案完全是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起漠视高铁交通规则,心存侥幸,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最终也只能自吞苦果!


打虎拍蝇


这样判决当然合理,铁路方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男子不顾劝阻以身犯险最终酿成惨剧,因此损害后果应当由他独自承担。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到达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被救出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

众所周知,高铁站内随处可见类似“禁止翻越站台”的警示标语,站台上距离铁轨一米远的距离还划上黄线提示危险,并且在站台上还会有工作人员随时提醒乘客注意等待列车时不得越过黄线,更不能够翻越站台。另一方面,广大乘客都知道高铁列车速度极快,很难紧急制动,因此随意翻越站台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该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完全理解自己行为的相关后果,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明知道翻越站台会有生命危险,却仍然不听劝阻去以身犯险,最终被高铁挤压致死完全是他自担风险的结果,损害后果当然应当由他自行承担。

铁路方面在这起事故中并无过错,完全是死者咎由自取,死者家属又有什么理由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呢?如果这种索赔请求都能得到支持,那以后碰瓷者岂不是多了一条“以命换钱”的生财之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冰焰


以法理来说的,公民都有合法使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所以其家属向高铁站进行索赔,这个行为是合理的没毛病,但是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问题,那就是你有权利索赔,但是我并不支持,所以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高铁站有没有赔偿的责任,主要取决于高铁站有没有尽到自己“安全保障提醒”的责任义务。

高铁站都有安全线的划分,同时有相关的安全标识,同样随时都有广播轮回的播放安全提醒,同样高铁站都有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巡视,所以高铁站已经尽到了自己责任义务。

而其作为成年人完全无视高铁站的各项安全提醒,而毅然的跨越安全线,其行为等同于自杀,所谓: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自己想死是拉不住的,人家都提醒你不要想不开了,你还是要死,和人家有什么关系?

就比如,你去药店买了感冒药,人家说了一次只吃1颗,你非要吃一把,最后吃死了,那和药店有毛关系?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现在铁路在站台上的防护工作巳经做得很完善了,站台上在列车到达和离开后站台上是不准有人逗留的,为此全国任何火车站都停售了站台票,上客站台全部设为高站台而且互相封闭,行人如果强行穿越是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



周建华杨家将王者归来


首先逝者安息。

其次说这家人,这tm和铁路部门有什么关系?从二十楼跳下来死了,这家人是不是还得问二十楼的窗台、二十楼到地板间的空气和着陆的地板要钱?

问题描述得也很明白,并不是因为铁路部门没有做到位,事发时当事人没有任何预兆。那么很轻松就可以明确:死者就是奔着自杀去的。

然而即便事实如此明确,家属还是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巨额赔偿。假如法院拍判当事人家属胜诉,那么可以想象,以后的火车站会是什么样子,一言不合就跳站台,大家都不用把火车站当做是出行的地方了,自杀的目的达到了,还能给家人留一大比钱,不比死在别的地方好?

只能说,当事人家属被悲伤冲昏了头,或者干脆点:纯粹想要钱,凭借这件事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想来坑政府和铁路部门一把

我觉得法院这么判,没有任何问题,当事人没有精神问题,在自己意识的主导下,做出了自己的行为,那么,作为一个健康的成年人,就要为结果买单,而不是铁路或者政府部门去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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