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注意!“混合銷售和兼營”判斷不對,就可能產生納稅風險

混合銷售和兼營,是稅法中比較令人頭疼的概念。很多財稅人會在此處暈頭轉向,始終處於看著概念似乎懂,遇到問題不明白的階段。

但這又是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因為混合銷售和兼營的稅務處理是不一樣的,判斷不對,就可能產生多繳或少繳稅的風險。所以,我們有必要把它們分清楚。

兼 營

什麼是兼營呢?這個其實比較好理解,比如我們去移動大廳交話費,同時它還賣手機。也就是說,公司從事兩種不同的業務,彼此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就是兼營。

兼營怎麼繳稅呢?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比如這個移動大廳,原本話費是按照6%繳稅,賣手機是按照17%繳稅,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來繳稅。

混合銷售

什麼是混合銷售呢?按照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這個概念該如何理解呢?關鍵點有兩個:

第一: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

第二:這項行為是“貨物+服務”的模式。"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也就是屬於原先營業稅的那些稅目。

比如你去商場買了個電視,商店負責送貨上門。這裡,商場既提供了銷售電器的行為,又提供了送貨上門這種物流輔助服務。這裡,不論這個服務是收費還是免費,但這確實是一項銷售行為,涉及到了“貨物+服務”。所以它是一項混合銷售行為。

這裡特別注意,沒有“貨物+銷售不動產”,沒有“貨物+銷售無形資產”,也沒有“貨物+勞務”這些形式。

判斷混合銷售行為需要把握住的原則是,貨物和服務是有內在關聯性的,因為你買電器了,我才提供送貨的服務,這就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商場就有一個送貨門市部,無論是否在本商場買貨,只要出運費,都提供送貨服務,這種情況就是兼營行為了。

另外,我們還要體會一下,貨物和服務之間其實是有一個從屬關係的,一個是紅花一個是綠葉,綠葉的存在是為了襯托紅花的絢麗。

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如果我辦了個培訓班,給大家講增值稅,一個人收998元,這個培訓費屬於“生活服務“中的文化體育業,但同時,我把我的講義裝訂成冊,在培訓中發給大家,這又包含了一種銷售貨物行為,這項業務實際上就是“生活服務+貨物銷售“的混合銷售行為,而且發講義是為了讓培訓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訓班外面設置了現場賣書的攤位,培訓的人路過的時候看到會買。講課和賣書之間沒有什麼內在的關聯性,是一種經營互補,這就是一種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如何繳稅呢?

規範說法:“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通俗說法:也就是如果你以賣貨為主,就按銷售貨物繳增值稅,如果你以提供服務為主,就按服務業繳增值稅。

簡單說法:就是按照主業繳稅。

【猶豫了很久,不知道用那種說法更能滿足讀者的需求,只好都放上來,各取所需吧】

特別規定

按照上面這個原則,我們基本上就能把混合銷售和兼營分清楚了,但有些問題實踐中依然是難以把握的,由於爭議很大,總局專門通過2017年第11號公告進行了明確。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兩類情況,一個是銷售活動板房等自產貨物並提供按照服務,一個是銷售電梯提供安裝服務,按照我們剛才講的原則,明明是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的,一項行為涉及到了“貨物+服務“,按道理說應該是按照主業來徵稅,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例外的規定呢?

我的理解是,“貨物+建築安裝服務“這種模式,有它的特殊性,是很難判斷出哪個是紅花哪個是綠葉,兩者在總的銷售額中經常會呈現出分庭抗禮的局面,說不清什麼時候哪個銷售額大,這種情況下,按照銷售貨物17%徵稅,納稅人負擔太重,按照建築安裝11%徵稅,這裡面的稅收籌劃的空間太大。所以文件專門對此明確,就按照兼營處理吧。

當然總局怎麼想的,我無從得知,但是,按照這種方式理解政策,我們更能解釋通,也能更好掌握這兩者的區別,我想這就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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