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農村已故村民和戶口已經遷移人員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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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答!我是春光秋月,從事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多年,歡迎大家關注!

農村已故村民和戶口已經遷移人員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

一、已故人員。

1.如果是承包戶內個別人口死亡,承包戶內其他人員戶口還在原地,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能收回,由該戶內其他人員繼續耕種;

2.如果是承包戶內人口全部死亡,當出現全承包戶死亡情形後,這個承包戶內的全部承包地將被村組集體收回。

二、戶口遷移人員。

1.承包戶內個別人口將戶口遷出到另一農村,且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家庭承包地的,原來戶口所在地承包地繼續保留;如果在新居住地已經獲得了承包地,原來戶口所在地的承包地將被收回。

2.承包戶內個別人將戶口遷到城市的,他的承包地將由該戶繼續耕種,發包方(村委會)不能收回。

3.承包戶內全部人口的戶口遷到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的,該戶的承包地將由發包方集體收回,承包方無權耕種。

4.承包戶內全部人口將戶口遷到小城鎮(縣級市)落戶的,他們的承包地發包方(村委會)無權收回,由承包方負責耕種。

三、死亡與戶口遷移同時發生。

1.承包戶內除了死亡人口外,其他人員戶口全部遷到設區的市且轉為非農業的,該戶的全部承包地將由集體收回。

2.承包戶內除了死亡人口外,其他人戶口遷到小城鎮落戶的,該戶的承包地由原承包方繼續耕種,發包方(村委會)無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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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秋月


農村已故村民和戶口已經遷移人員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



像我們這裡土地撂荒比較嚴重,農村大面積土地無人耕種,出門打工的多,對土地爭論比較少,自1997年調整後至今沒有重新調整,一切都根據國家的政策的走。去年農村土地確權按照1997年承包的土地面積確權,村民沒有異議,新增人口也沒有向集體要土地。



其實,國家穩定農民土地政策是好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給土地擁有者吃了定心丸。一般情況下農村絕戶的比較少,只有五保戶是絕戶的。五保戶死亡後,如果是集體供養的土地被集體收回,調整給新增人口,按出生時間遲早來定。



像子女戶口遷出農村的,而他的父母依然是農村戶口,這種情況按照國家土地政策村集體根本無權收回。像出嫁女戶口遷出農村的,她的孃家人同樣擁有承包土地的權利,現在土地確權在登記家庭成員一欄裡都註明了死亡人員和新增人口,也就是說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家庭某一個人員死亡了,並不影響繼承人在承包期內享受繼續承包土地待遇。



這是我們浙江農村的土地實施情況,如果國家土地政策不改變,到2057年這段承包期內,不管你死亡也好,出嫁也好,遷出農村戶口也好,只要家中還農村成員的都一律不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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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季正紅


你好!農村巳故村民和戶口巳經遷移人員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

看了題主的問題之後,經過分析,我從兩個方法給你解答。

一、我們國家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而且承包期限為三十年。在三十年的承包期內一般是不會變動的,更何況如今土地巳經確權。在這種情況下巳故村民承包的土地怎麼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在土地三十年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在承包期內,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給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場。當然了,如果在三十年承包期內,而且土地巳經確權,承包方不願意把土地退回給發包方的,村裡一般也不會把土地立即收回,要等到下次分配時才收回重新分配。

我是葉公講故事,專注於為你解答社保丶社會等方面的問題。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別忘了關注和點贊。大家有什麼好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葉公來幫忙


農村已故村民和戶口已經遷移人員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

農村土地承包權,在經過本次確權後,有承包地的農民都拿到了國家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再加上延長的30年,基本上是給擁有承包地的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了。

那麼,已故的村民和戶口已經遷移的人員的土地承包權又該如何認定?會不會被收回呢?具體情況據地對待。

第一種情況,承包戶家還有人。農村土地承包以戶為單位不是個人,家庭其他成員可以繼續承包使用。

第二種情況,承包戶全員絕戶。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給農民或者留作機動地。

第三種情況,戶口遷移設區城鎮轉非農。承包地收回。

第四種情況,戶口遷移不設區城鎮轉非農。承包戶可繼續承包或者自願放棄。

第五種情況,戶口遷移其他農村。落戶村沒有分承包地的可以繼續承包原居住地耕種。

第六種情況,移民異地搬遷。還屬於移民承包經營,不方便耕作的可以流轉或者有償退出。


農村老俗話


第二個:對於已故的村民,如果沒有直系親屬的就由本家的旁系血親來繼承,這個需要一個有一個前提就是必須經過已故村民在生前的授權同意後,經村委會決定同意你繼承,方可有權繼承!

第三個:對於已故的村民,以上兩種情況都沒有的話,那土地承包權歸本村集體所有,統一由村委會作為本村自留地負責管理。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為單位,在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

第四個:對於戶口已經遷移的村民,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為非農業戶口,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搬遷,有的只是部分家庭成員遷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應當按照遷移村民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除上述四種情況,還得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其中的情況。


豫見李磊


你好,歡迎關注農人農地頭條號。依據本人多年的工作體會,就您的問題作一探討交流。

從法律政策講,有幾種情況:如果已故村民家庭還有其他人員,按照家庭承包的政策,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則該家庭承包戶的土地依然延續承包;如果已故村民家庭已沒有其他成員,則該農戶實際已經消亡,集體應收回承包土地。如果戶口遷移人員家庭還有其他成員,則土地無疑應該繼續承包;如果家庭整體遷移到涉區市,依據原來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則理應收回,但按照近幾年出臺的政策及正在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鼓勵農民進城落戶,原則上仍然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也鼓勵農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有償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現在國家正在試點,但面很窄,總體模式不夠成熟。

從現實實踐看,有的地方嚴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只有農戶整體消亡或者遷移,才收回調整土地。也有一些村,依據村民自治原則,實行三五年一調整的辦法,且已形成慣例,老百姓也比較認可,認為這個公平,不至於出現有些人說的“活人沒地種,死人還種地”的情況,這個也可以理解,關鍵是村民民主決策,不出問題即可,尊重村民意願很關鍵。當然,政府從方向上來還是引導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

就您的問題,取決於你們村實行家庭承包以來,到底實行的哪種辦法。法律政策有準則,村民決策亦重要。


農人愛農地


土地的使用政策大家基本都知道,三十年不變,後又續簽了三十年,曾人不曾地,減人不減地。對於農村以故的村民,只要不是單身戶口,是家庭成員以故。他的土地確權還是給家庭的。因為土地不調整,不變動。雖然以故,但是也得確權給家庭成員。對於戶口遷移的村民。若是全員遷出的。不管你遷移到什麼地方,因為你以不是本村民的人了,因為你的戶口以走了。這樣不會給你確權。村政府收回。可以轉包,可以做機動地使用。若是戶口沒有全員遷移的,還有人在。這樣的戶,都會給你確權的,土地承包權不變,還得確權給你。誰也沒權收回的。但是農村各地政策有不同的。特殊情況也有。本人不想多說。體諒!


老王123


  1. 農村已經故村民的土地承包權怎麼辦?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承包權是分田到戶,承包到人。如果是已經絕戶的,由村集體收回,再重新發包。


  2. 已經遷移的人員土地承包權怎麼辦?戶口已經農轉非的,由村集體收回。只是搬到城裡住或者在別村居住的,可以流轉出去,承包權不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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