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以司法智慧“依法從嚴”辦理涉疫犯罪案件

  

以司法智慧“依法從嚴”辦理涉疫犯罪案件

何榮功


  為了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兩高兩部”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最高檢專門召開會議研究涉疫情案件辦理工作,提出明確指導意見,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也陸續發佈相關典型案例,這些舉措對有力地懲治涉疫違法犯罪,及時規範司法機關辦案,都起到了“及時雨”的效果。

  對於疫情防控,中央明確強調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這不只是中央對依法防控疫情重要性的宣言和原則性闡述,更是中央針對實踐中已出現問題的重視與具體要求。為了保證涉疫犯罪依法從嚴的正確貫徹落實,有效避免適用偏差,以下方面問題值得重視:

  第一,全面、科學理解依法從嚴的內涵。依法從嚴旨在要求執法司法人員在法治框架和法律規定限度內從嚴適用法律。其中,依法是基礎,從嚴是方法論,失去了依法這一基礎,從嚴的方法勢必出現方向偏差。特殊時期,快速辦案機制值得提倡,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能夠起到好的社會效果。但是,

  “依法及時嚴懲”要求司法人員對案件不僅要辦得及時,辦得快,體現從嚴懲處,關鍵還要辦得符合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辦得好,絕不能把依法從嚴簡單地理解為案件要以儘快的速度結案,一定要在法定刑幅度內儘可能對犯罪者從重處罰。

  第二,依法從嚴也應重視從寬情節的適用。成立犯罪需要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要綜合考慮全案的事實與情節,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認定也不例外。某一違法行為是否需要刑事立案,是否需要起訴和定罪判刑,司法機關要全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和情節,不能因為眼下強調依法從嚴懲治,就不重視從輕、從寬情節對於案件處理的意義。疫情特殊時期,犯罪的情況仍然是複雜的,對於製售偽劣藥品、醫療器械、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損壞醫療設施等行為,要積極體現從嚴處罰。但是有的案件中不排除行為人也是疫情的具體被害人,其做出違法犯罪行為若確屬事出有因,未必就需要簡單地從嚴懲處;有的行為人因一時衝動實施了違法行為,事後真誠悔過,也未必需要“一刀切”地從嚴;有的行為人犯罪後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未必一定要堅持從嚴懲處並訴至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應注意對犯罪原因多些調查瞭解,區別情況,具體分析,避免案件的簡單化、粗暴化處理。

  第三,依法從嚴並不排斥從嚴把握犯罪適用立場。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例,從性質上講,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害物質罪並列規定,無疑屬於重罪。根據刑法規定,本罪還屬於具體危險犯。為了明確涉疫情場合本罪的合理適用,《意見》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而且主觀上行為人具有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故意的場合,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明顯,《意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採取了從嚴把握的立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成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值得注意的是,剛發佈的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指出,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散播病毒、感染他人,後果嚴重,情節惡劣,也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實踐中應注意充分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報復社會目的和惡意傳播的故意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了人員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

  第四,重視司法智慧對案件辦理的意義。無論是依法從嚴的正確把握,還是刑法條文的科學理解與適用,都不單是一項操作技術,需要司法智慧。作為最強烈社會譴責機制的刑罰,任何時候其適用都必須慎重。越是特殊時期,越要重視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越是困難的時期,我們越需要團結最大多數,懲罰極少數;嚴懲兇惡犯罪,寬宥輕微犯罪;越要重視矛盾糾紛的化解,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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