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9 资管新规终落地 影响知多少?

资管新规终落地 影响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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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按: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正式稿。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金融科技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

资管新规终落地 影响知多少?

根据央行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资管业务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具体看,银行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人如此表示。资管新规本质上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打破了机构监管壁垒,实现了资管业务监管制度的统一,着重解决多重嵌套、刚性兑付、期限错配、非标资产等问题。

不一样的指导意见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金融科技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具体如下:

(一)过渡期延长

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将过渡期延长了一年半,从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并且对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做了详细的要求,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激励,也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新产品,但需要严控规模,以避免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内的监管套利。为保证资管新规的顺利实施,避免对产品调整和市场流动性造成过大的压力,新规放宽了过渡期的时长。为防止期限错配,新规要求“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如果部分存续的非标产品在2020年底仍未到期,这部分资产和对应的产品应该如何处理,监管如何处理还有待后续政策安排。

(二)净值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要求净值化管理的基础上,新规对具体的会计计价准则进行了规定: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允许部分产品采用成本摊余法进行估值。

针对非标资产难以计价的问题,监管在该类产品的计价方法上有所放松。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同时标准化债权要求“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因此投向非标且能够用摊余成本法计价的产品只能是私募封闭式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者需要满足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三)投资限制的调整

1、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指导意见》中的公募产品不再可以投资债转股,而是“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债转股存在一定的风险、期限较长、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流动性较差。而公募产品的投资者是普通大众,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修改后的内容与“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一致,既有有效保护投资者,又能避免金融机构利用债转股进行监管套利。

2、银行公募产品可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的股票。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公募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指导意见》删除了此句,对公募产品不分机构统一投资标准,不再对银行公募产品做特殊限制。

3、私募发行分级产品不再受投资比例限制。《指导意见》和意见稿在“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上一致,但删除了超过一定投资比例的私募产品不得分级的限制。

4、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要求有所放松。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使得资管新规的监管目的更加清晰化和有针对性。

(四)标准化债权和非标

《指导意见》对标准化债权的界定更为细化。征求意见稿中: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指导意见》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尽管具体认定规则仍由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但此处不仅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删除,同时还增添了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等要求,对非标的界定更加严格,在此原则下,未来银登中心非标转标是否行得通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确定。

(五)投资范围

《指导意见》新增了“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删除了意见稿中“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或意味着此后银行资管公司可以在股票市场开户,其发行的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市场。在投资范围上实现了基本统一,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管产品实现净值化管理、打破刚兑。

同时,《指导意见》删除了“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对于企业投资资管产品的限制放松。

(六)金融科技

《指导意见》中对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对各自的职能边界有更清晰的定位。“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即非金融机构即便有投资顾问资质,也无法开展资管业务。同时删除了对意见稿中对于开发机构的要求和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目前没有获得牌照的互联网平台未来可能都不能再从事相关业务。

影响知多少?

《指导意见》落地后,资管行业未来的走向如何?来看看业内人士的看法吧。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栾稀

(一)从机构上看,银行资管子公司的陆续设立成为必然,牌照将成为稀缺资源。(二)银行资管发行的投向非标的私募封闭式产品可能会与当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均形成竞争。(三)净值化管理将改变未来银行资管的盈利模式,银行资管将从利差模式转为管理费模式。(四)对资本:短期内部分银行非标和表外不良回表,可能面临一定的资本压力,但中长期看,如果银行理财全部出表,或减轻银行的资本压力。(五)或有利于直接融资体系的发展。

中行投行与资管部副总经理 王卫东

(一)从金融市场领域或业内来看,新规落地在预期范围内。存量当中的非标模式比较多样化。原来不符合业务本源的业务模式,需要找到符合业务客观规律的新的解决方案,不能简单与原来业务基础比较。我认为,未来行业会努力去找到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业务模式。(二)关于是否会成立资管子公司,中行方面正在研究,部分发布公告的银行可能仅从董事会的层面完成了初步流程,后续如何成立,尚需进一步行动。监管层面对于银行成立资管子公司,可能会有部分细则需进一步出台,这次新规只是定了一个方向性的要求,后续如何落地操作,尚有细节性的要求。所以目前我们也密切跟踪同业的情况,同时与监管层保持沟通,内部做全方位的评估和分析。

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 游宇

资管新规的出台是把信托公司原有的限制扩大到了整个资管行业,拉齐了监管标准,这对信托公司并无坏处,大家都在同一个标准下和起跑线上做业务。另外,各金融机构回归自己本源,专注自身业务。“资管新规给我们的一个引导,统一标准和措施,大家各归本源做自己该做的事情。”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潘向东

对于券商资管有利于投研能力较强的自营业务的规模扩大,集合理财的一些高杠杆、通道业务产品会逐步退出。对公募基金的冲击主要是货币基金的影响,面临一定的赎回压力,引发公募基金规模缩水,但是长期来看,凭着丰富的投资经验,规范管理后反而会进一步增长。

综合来源:BRI金融观察、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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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hanghai Finance Institute,SFI)是一家非官方、非营利性的专业智库,致力于新金融和国际金融领域的政策研究。研究院成立于2011年7月14日,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hina Finance 40 Forum,CF40)举办, 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研究院在国内率先提出新金融概念,并积极开展相关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新金融和国际金融为特色的研究道路。

此外,为纪念我国卓越的世界经济学家浦山先生,并推动我国国际金融与新金融的研究和发展,上海新金融研究院于2016年7月发起成立上海浦山新金融发展基金会,并与中国世界经济学会战略合作,联合主办浦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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