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非法處置“危廢”判刑又罰款

一化工企業女老總陳某為處置危險廢物,找到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項某、湯某處置,後將該批危險廢物傾倒至塌陷坑內。濉溪縣檢察院以陳某、項某、湯某涉嫌汙染環境罪提起公訴至法院,近日一審法院判決陳某、項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湯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陳某、湯某、項某均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017年6月上旬,陳某以每車200元的價格向湯某推銷危險廢物兩車。達成口頭協議後,陳某聯繫被告人項某,項某遂從他處獲取危險廢物約60噸,於2017年6月11日、月12日運至濉溪縣韓村鎮交給湯某,湯某向陳某支付貨款200元。湯某將購買的危險廢物存放在濉溪縣韓村鎮一煤矸石場內。因該危險廢物散發出刺鼻的氣味,湯某遂讓人將約60噸危險廢物全部傾倒至韓村鎮一塌陷坑內。2017年6月13日,濉溪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至現場調查。2017年6月30日,經安徽合大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該批不明危險廢物含有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等成分。

  案發後3人親屬積極協助韓村鎮政府進行危險廢物的挖掘,挖掘出的固體危險廢物約800噸(含有大量煤矸石),並於2017年7月20日運至南通惠天然固體廢物填埋有限公司封存。2017年10月26日,經檢測,傾倒危險廢物對周邊環境造成的汙染已消除。法院綜合3人自首、親屬積極協助消除環境汙染、項某繫累犯的身份對3人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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