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潇洒平凡人


死刑犯在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的确可以保命。但是现实情况中,能这么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枪下留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中,题目描述的这种情况被称之为停止执行死刑。停止执行死刑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犯交代其他案件的情况属于立功表现,如果是命案等重大案件,就符合上面第二条所说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一定会枪下留人。

如果是揭露的别人犯下的命案,经过查实有存在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如果揭露的是自己犯下的命案,那只能短暂的续命,等到这起案件被查实走完法律程序,死刑犯还是难逃一死。


现实生活中,交代其他案件“延命”的情况及其罕见

停止执行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而不是利用法律规定给死刑犯“延命”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手段是很难实施的。

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后就会对其进行审讯,这些负责审讯的警察都学过专门的技巧,绝大多数人都会把自己知道的一股脑儿的讲出来。

话说回来,本身被判处死刑的案子都属于重案要案,警察都会对其进行深挖。哪怕罪犯不交自己做的其他命案,这些案子也大都在审判之前就被警察侦查出来了。


刑犯靠交代其他案子妄图“延命”的想法,实现的可能性太小了,基本上只存在理论上实现的可能性。死刑犯用这个办法也只能短暂苟活一段时间,带着手铐脚镣的活着也实在是没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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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遗珠


续命是肯定能续命的,但是续命和保命是不同的2个概念。

在执行当天,一般如果没有重大的因素,执行人员和法院执行负责人是不可能放弃任务的,如果是一些偷鸡摸狗的小案子,会被直接无视,如果是稍微大点的案子,如果你只是知道,但是没有证据,也是直接无视的。

只有你当天举报的案子特别重大,或者你有直接的证据,才能影响到死刑的执行任务。

为什么?

因为只有大案子,执行民警和法院的人才能立功,一般如果犯人举报一个杀人犯的线索,查经属实,接受举报的民警是能立功的,而立功就影响到以后的各方面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看守所和监狱的管教都会鼓励犯人踊跃检举举报了。

而一般小案子而且没有什么证据的举报,既不能立功,又调查的麻烦,而执行死刑是很重要的任务,一般没重大问题,不可能放弃执行。


当然,题主所说的,杀了十几个人的话,除非有天大的立功,最高层特批不予执行,否则即使你举报的是特等功,都是不能将功抵罪的,只是晚点死而已。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问题意见

会停止死刑(枪决)执行,根据程序规定,应当同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枪决)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属于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停止死刑执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进行核查,确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案件审判终结。

待在这个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死刑执行令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在客观上可以延命。因为经核查确有其事的,须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实并最终对此作出裁判。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吴竹兵律师


被判死刑,临刑前交待新罪,企图挽回生命的概率极低(冤假錯案除外),除非他掌握操控自己生命的重要砝码。否则,难逃厄运。


李梅6613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确实能够延命,但终究还是难逃一死。

如题所述,某个罪犯一共有十几起命案,他因为其中一起命案被判死刑。当他被交付执行前突然揭发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命案,虽然经过另案审判数罪并罚还是死刑,但为了查清该另起命案还是要暂时刀下留人。因为其他命案也需要一一告破,如果直接将其枪决将导致其他命案死无对证。基于这个考虑,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犯被交付执行前,揭发其他重大犯罪事实时,要停止执行,等其他犯罪事实查明审判后再重新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案当中,该死刑犯第二次被交付执行时仍然可以故技重施,甚至可以接二连三地故技重施,直到把所有命案都交代完为止。虽然司法机关会对他不胜其烦,但除了停止执行确实什么办法都没有。因此,死刑犯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手段延长生命,但也仅仅只是延长而已,他终究会有交代完毕那一天,到时候就难逃一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其他案件,但很多死刑犯确实利用这一点用以续命。甚至还催生了“命案掮客”这一灰色职业的产生,他们专门把一些并未告破的命案细节透露给死刑犯,死刑犯通过案件细节假装是自己干的。由于出现了不能立辨真假的命案线索,司法机关只得停止执行重新展开调查。

但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这个规定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冰焰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其他案件,是可以延命的,但是,能否保命还要看他交代的案件。

一、我国刑诉法规定:在执行前罪犯揭发其它重大犯罪事实或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需要改判的,应该停止死刑执行,并层报最高法院。由此可见,揭发的犯罪必须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犯罪,其他一般案件是很难达到停止执行的。

二、对于本案中的罪犯,身负十几起命案,如果是每次到执行前交代一起,确实可能是延续自己的生命,但是,他最终是难逃一死的。我国有要求命案必破,对于罪犯交代杀人犯罪肯定是要查证,这也就需要停止执行来查清案情。

三、现实情况中,很难有人会一次次的这样反复的,一般都会在巨大的压力下全部交代。这样的罪犯那得需要多强的心理素质,一直面临死刑,然后一点点的去续命。

刑诉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鼓励罪犯揭发其它严重犯罪,但是,并非是给罪犯利用保命的。


石家庄市管建涛律师


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一、回答这个问题,要看他交代的是什么样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虽然刑法条款规定的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都会得到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要想延命,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线索)才行。


二、何为“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比如: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阻止了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揭发某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等等。

在这样的情形下,揭发被查证属实的,案件都会得到改判。


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289号

保定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群参与抢劫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予以赔偿。……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李国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被告人刘群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二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群以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群抢劫中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对全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李国才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刘群所犯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刘群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坦白等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被告人李国才上诉。

2.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对被告人刘群的定罪部分,……。

3.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群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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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这要看死刑犯被枪决前他所交待的案件重不重要而定。


东亮3563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特意去查阅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资料和案例。

应该说,死刑犯在被执刑前,如果供出其它有重要价值的案件或证据,或者做出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成果,是有被缓刑或者改判的可能的。

人啊,一息尚存都有生的欲望!早知现在,又何必当初呢?所以,冲动是魔鬼,牢记吧!


爱化绕指柔


此刻,刑场上刮起了妖风,狂风裹挟着砂石打在武警的81-上,发出“叮叮当当”的声音。看着和我跪在我旁边的其它两个死刑犯,男的身体使劲在抖,因为过度惊吓已经小便失禁,半个裤腿都被尿液浸湿了,佝偻着腰背等待枪响,女的则十分待定的盘坐着,背身对着行刑的武警和法医,昂头向天嘴巴里好像在说着什么?没过多久,男的执行时间到,带着墨镜和口罩的持枪武警刚刚站在他的身后,他就像疯了似的拼命挣扎:“我不想死,放开我,我不想死”,最终另外两名武警上前将他的身体压弯,他才渐渐安静下来,刚要开口说着什么,嘭的一声,子弹“冲出”枪膛射向他的脑袋,他也应声倒地,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刚才的那一声枪响,仿佛惊醒了女死刑犯的梦境,她忽然变的狂躁起来,挣扎着想要站起来,可绳子早已将他的身体和双腿束缚,她索性顺势趴在了地上“耍赖”,武警将她拉起来她倒下去,拉起来倒下去,就这样持续了三次以后,行刑负责的警察走过来:“赵玉红,你别这样,我们也是例行公事,你以为这样抗拒就能逃过一死吗”?听到这句话,那女的似乎有所收敛:“把我扶起来吧,我有重大案件举报”,“赵玉红,你可别开玩笑,给你二十分钟说明情况,我们会酌情向上反映,最终是否对你继续执行死刑,还要看法院的批复”警察严厉的说到,说完拿出笔记簿和笔准备记录,只见女死刑犯压低声音的说了十几分钟。忽然警察站起来,对武警说立即执行!女死刑犯被左右两个武警按住身体,刚刚笑了两声便被一枪爆头......

“李锦辉,这是法院下达的执行令,和你之前在看守所收到的《死刑执行通知书》内容一样,你确认一下签个字”刚刚那个警察走过来对我说。“刚才那个女的跟你说了什么”我反问到,他冷笑道:“你的心挺大呀,马上要死了,还关心别人的闲事”,“你回答我我就痛快的签字,你们就能快速的执行回去交差”我继续追问,他仿佛被我说动了:“他举报了他前男友偷别人电动车”,他的话音刚落我没忍住笑了出来:“那你拿出笔和本,听我给你举报个案情”。“李锦辉,大男人说话要算话,你想知道的我也告诉你了,现在耍起赖了”他略带气氛的说,看他有些生气我褪去了笑脸:“杀了四个人算不算大案?”,“难道你说的是3.22灭门杀人案”警察忽然在我面前蹲了下来。“你知道多少?怎么知道的”他追问道,“凶手是我一个同学,他杀得是他岳父一家,事后还向我借了1万块钱跑路,最关键的是我知道他现在在哪”我有些得意的说道。听完之后他说:“稍等一下,我去给领导打个电话”,不多时他一路小跑来到我的跟前,对执行的武警说:“市局、检察院和法院命令,对李锦辉的死刑执行暂缓执行”。就这样我被重新押上警车,后来,在我的供述下,警察在郴州同学家抓住了他,而我,也因为重大立功表现,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杜撰虽然有些理想,但这种情况确有发生。不过除非重大恶性案件,否则死刑执行不会轻易终端。在此也敬告大家: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回答至此,希望以上回答能给您带来些许帮助!我是栋哥游记,目前正在独自环游新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也欢迎您的留言和评论。栋哥游记:行至水短处,坐看云起时......此文为原创,抄袭必究!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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