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 男子为保护妹妹打死妹夫,二审改判正当防卫,获国家赔偿32万余元

2019 年 8 月 23 日,检察机关对河北男子田丰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天他被无罪释放。此时,他因保护妹妹而持铁锹打死妹夫,已被羁押 856 天。田丰拍死妹夫的行为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 月 24 日,该院依法就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田丰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 270444.64 元;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田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田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 5 万元。该决定已依法于 12 月 29 日送达田丰。


男子为保护妹妹打死妹夫,二审改判正当防卫,获国家赔偿32万余元


△图片源自网络

2017 年 4 月 19 日深夜,在田丰家中,其妹田某与妹夫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赵某持刀捅向妻子。为了保护妹妹,田丰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最终田丰持铁锹将妹夫赵某打成重伤,不治身亡。

2018 年 7 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 6 年。保定中院二审同样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随后田丰提起申诉。

保定中院 12 月 29 日关于田丰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情况通报显示,该院原二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 3 年,判决生效后,该院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该案由保定中院再审。

2019 年 7 月 26 日,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保定中院(2018)冀 06 刑终 592 号刑事判决书及徐水区法院(2018)冀 0609 刑初 60 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徐水区法院重审。

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中公诉人出庭意见为:案发前田丰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丰妹妹后,田丰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控辩双方均对田丰构成犯罪持否定意见。

重新审理过程中,徐水区检察院以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要求撤回起诉,徐水区法院予以准许。

2019 年 8 月 23 日,徐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田丰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田丰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田丰提起 77 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保定中院通报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保定中院作为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对田丰因无罪羁押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结合田丰被羁押 856 天的法律事实,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18 年日平均工资标准 315.94 元作出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 270444.64 元的决定;田丰因无罪被羁押,精神受到损害,决定为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综合考量该案侵权情形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并结合本地生活水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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