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公司與法人間互相轉賬,稅務風險該如何規避?

似沐夕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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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稅法規定,股東從公司借入的款項,年末未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的,該借出資金將被視為對股東的股息紅利分配,自然人股東需要對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東將公司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家庭支出,對公司而言,稅務機關可能會認為該筆支出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而不允許該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對自然人股東個人而言如果不歸還該資金,則會被視為是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自然人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使用並收取利息,則該利息部分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並繳納6%的增值稅;同時,如果利率高於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則超過的利息部分不允許在計算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時列支。而且,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款構成關聯交易,借款利息的扣除也需要遵循中國稅法中有關關聯方之間利息扣除的限制規定。



明稅


法律並沒有禁止公司與法人之間的正常資金往來,但頻繁、鉅額、無正當理由的款項往往會被監控。這個範圍不僅僅侷限於法人,公司的核心人員,包括財務、高管、部門副總之類的個人賬戶,都最好不要與企業對公賬戶有不正常的資金往來。

1. 什麼樣的情況會被監控

(1) 銀行的大額和可疑交易為: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私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2) 實務中,單日如果出現頻繁轉賬,就會收到銀行的查詢和監控。

2. 為什麼要被監控

因為有可能被懷疑為以下事項:

(1) 偷稅漏稅:有嫌疑通過私人賬戶進行沒有發票的交易、私發工資偷逃個稅的交易等等。

(2) 洗錢:這個主要是針對大額且交易頻繁的賬戶。有嫌疑進行非法的洗錢活動。

(3) 公款私用:有嫌疑通過公對私的轉賬將公司款項挪作他用。

3. 怎麼樣規避風險

儘量避免除正常資金往來以外的款項劃轉。基於公司日常經營而產生的資金往來,則可以認為是正常的。

正常資金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 法人正常的工資、獎金、報銷;

(2) 在公司政策範圍內辦理的出差備用金借支;

(3) 法人在公司章程允許範圍內,與公司的借款(注意根據用途、時限確定是否需要交納個稅的風險);

(4) 法人從公司分得的稅後利潤。

總之,款項劃轉需要是符合公司政策、且用於正常用途的資金。能夠取得充分證明並給予合理解釋。


以上財會小童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這裡分幾種常見的情況:

一、工資、獎金、分紅、報銷

1、常見的,就是發工資以及年底分紅和獎金,以及前期個人墊付的報銷,以及持續了一段時間的項目突然一大筆的收益。


在這種情況下,從公帳轉到法人私賬,需要注意的風險也就只有一個:完稅!

公司已經為法人申報個稅,通過銀行賬戶發放到個人銀行卡,這屬於正常稅後所得。是沒有任何風險的!

二、公司借款(還款)或者報銷款

1、股東借款

這種情況就是,個人急需用錢,可以申請先從公司借款出來先用著,但並不意味著不用還。股東借款必須每年12月31號前,從個人賬戶還到公司賬戶,否則視同為股東分紅,需要補繳稅款!


所以,借款的注意風險就是:注意時間,每年12月31號前必須把借款,不多一分錢也不少一分錢的還回去。避免被追繳補稅!


2、公司借款

還款其實就是和借款相反的,法人個人先借款給公司使用運作,那麼公司再把錢還給個人賬戶的時候,是不需要交稅的!


風險也就是需要備註,留足證據,以防日後清算!


3、報銷款

其實就是個人出差,或者採購辦置公司用品,個人先墊付,隨後在拿到發票後,可向公司申請報銷,從公司賬戶轉到私人賬戶


報銷款的風險是:儘可能拿到發票,給公司入賬做成費用,再把錢以報銷的流程提出來。


還有很多情況都是類似的,就像18年出臺的銀行監管政策,公對私轉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需要提交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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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禁止公司與法人之間的正常資金往來

以下為常見的資金來往原因

報銷費用

  • 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這個是常規手段。股東將其個人、家庭消費取得的單據拿回公司報銷,作為公司的費用進行列支。這種做法並非萬無一失,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有不少都存在扣除限額,如果列支費用過多則面臨納稅調整,對企業來說,不一定划算。

利息、租金

  • 股東將其資金借貸給公司,按照相應規定簽署借款協議,並約定借款利息,股東取得的借款利息自然是合法所得,而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企業借款的費用還可以稅前扣除。同理,股東將其資產有償租賃給公司,收取一定的租金,同樣,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可以作為相應的費用進行稅前扣除。但是作為股東來說,其利息、租金收入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減資退款

  • 減少註冊資本,按照持股比例返回股東一定的出資額,法律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在操作上其實很繁瑣,而且公司減資,往往是業務收縮組下坡路的徵兆,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股東分紅

  •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但是公司直接將稅後利潤分配給股東,將面臨企業層面所得稅和取得所得的股東層面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雙重徵稅”。

如何避免雙重徵稅?

  • 1. 通過總部經濟招商在稅收窪地註冊有限合夥企業,讓有限合夥企業成為股東,20%分紅稅照常交,但是交完稅後會有地方財政返還稅款地方留存部分50%-70%(視園區而定)
  • 2. 註冊配套主公司經營範圍的個人獨資企業,通過業務分流讓個人獨資承擔主公司部分利潤去交稅,可以避免部分利潤交股東分紅稅,個獨核定徵收承擔部分稅率一般控制1%-5%具體需要根據公司綜合情況進行計算。


以上解答僅為簡單介紹,需要詳細方案歡迎留言或者私信諮詢,您也可以關注我,我會不定時分享避稅乾貨,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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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應該都知道公對私、私對私等轉賬,金額達到一定程度都會被銀行關注,並報備到稅務局,稅務這幾年來的權利也是越來越大,同時也是越來越嚴格,一旦稅局認為公司與法人之間的轉賬存在異常,可能會認定為你在偷稅漏稅,或者你在洗黑錢。

他們會叫停銀行,凍結公司及法人的銀行賬戶,並要求法人前往稅局進行解釋。

如何規避這樣的稅務風險呢?

1.分紅轉賬

如果是分紅轉賬,同時法人也是股東,那麼企業需要做好分紅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後,才能將錢轉入法人的私人賬戶,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同時其實也是在向稅局報備這筆資金的去向來由。稅局在接受銀行彙報後可以核對個人所得稅報備,判斷該筆資金是否合理。

2.獎金

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麼就不存在法人分紅,那麼需要做員工獎金,申報獎金個人所得稅,同樣這也是在向稅局報備資金流向的合理性。

3.法人借款公司

如果是法人借款給公司,那麼需要做好借款合同,證明借款用於公司經營運作,這也是後期公司轉賬還款法人的證明。

4.公司借款法人

公司借款法人和法人借款公司是同樣的道理,都需要借款合同。這些資料都需要財務保存好,以備稅務查賬使用。

只要資料以及理由齊全,那麼公司與法人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就可以規避掉。



蝸牛職場


公司與法人?題主的本意應該是關心公司與法人代表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吧!鑑於提問有歧義,本文分別介紹一下公司與法人(組織)、公司與法人代表(個人)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

一、公司與法人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因此,法人組織在現實工作的範圍比較廣,本文主要以生產經營型法人組織為例。分析闡述公司與公司法人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

要分析公司與公司法人之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應從法人主體現金流量表主要的三種項目分別分析:

1、經營性活動法人主體間的資金往來

公司法人之間因經營性活動互相轉賬通常情況下,屬於正常的經營活動往來,重點關注增值稅及增值稅附加稅費,繼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

現實工作中,長期的稅法普及,以及多年的會計準則規範,經營活動法人主體間的資金往來已不再是難點。

2、投資活動法人主體間的資金往來

投資活動分為貨幣性投資和非貨幣性投資。本文講的是“互相轉賬”,因此屬於貨幣型投資。稅務風險重點關注印花稅!涉及股權轉讓的,出售放的所得稅!

3、籌資活動法人主體間的資金往來

籌資活動法人主體的資金往來,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應重點關注借款利息設計的增值稅。特別是關聯企業間增值稅免稅條件!

二、公司與法人代表(個人)間互相轉賬的稅務風險

公司與法人代表之間相互轉賬的稅務風險,在現實工作中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利益輸送

現實工作中,股東或者高管通過向公司“借款”等形式,長期(累計長期)佔用公司貨幣資金,達到變相侵吞公司貨幣資金時間價值。

稅務方面,相關增值稅和印花稅並未按照稅法和徵管條例申報完稅!風險規避應重點履行對應的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稅費。

同時,人行對於現金管理的規範。公司賬面現金長期異常面臨的風險!

2、藏匿現金收入

現實工作中,因收款形式的不同,本應為公司的收入,直接存入個人卡中。從而隱匿收入,達到少繳或者補繳流轉稅、所得稅等稅費的違法目的。

稅法對於納稅義務的規定條款清晰明確,不會因為收款形式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改變。納稅人應該提高依法納稅的認識,依法將各類收入及時足額申報繳納!

同時,人行關於結算賬戶規範也是明確的,在大數據下,這不再是財務核算的單一問題。公司應提高足夠的認識!

3、行借款之名,實為分紅

現實工作中,很多中小微企業,為逃避稅費,特別是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相關股東長期以借款的名義,佔用公司貨幣資金,實為分紅。

稅務上對於這樣的操作,早已掌握!現實工作中也不在是秘密,主管稅務機關對於佔用企業超過1個會計年度的借款,直接勒令公司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三、綜述

“公司與法人之間相互轉賬”,無論是公司與公司之間,還是公司與自然人之間的轉賬,涉及納稅義務的,依法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稅費,是規避稅務風險的唯一途徑!


順通財稅段賢明


樓主您說的法人,應該是指公司股東。公司與個人股東之間互相轉賬,才會有比較大的風險。

公司與個人股東之前互相轉賬,有兩個比較大的風險。

公私不分

有限責任公司最大的特點,就是以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公司債務的償還責任。這是在同時保護股東個人和公司的財產安全。

也是因為這一條,要求股東的財產和個人的財產必須“清清楚楚,公私分明”,公司的是公司的,個人的是個人的。不能股東今天要用錢了,就從公司賬上轉點錢,也不能公司沒錢了,就從股東佔用轉一筆。

如果“公私不分”,稅務局就會強制要求分清楚,它的規定很簡單,一年內股東從公司拿走的錢,如果沒還回來,就視同分紅,交20%的個稅,看你還不還。

這一招還不夠,對於只有一個股東的“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要求每年必須有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來確保公司的錢沒被股東挪走。如果股東不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公私分明的,未來一旦公司面臨債務風險,股東就有責任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公司的債。

這是不是挺狠的,好不容易賺來的錢,指不定法院一紙判決就全沒了。風險多大呀。


偷稅漏稅的風險

公對私、私對公的大額資金往來,都是監控的重點。要知道,現在連支付寶的大額流水,也都要求監控了。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頻繁轉賬,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公司有賬外業務,比如,用老闆個人賬戶發公司,比如有不開票的業務收入沒有進公司賬戶。

這些都屬於偷稅漏稅行為,一旦被證實,就會面臨很嚴厲的處罰,不要鋌而走險。


如何規避

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確有因為公司經營需要而發生的資金業務,最好是明確的協議和約定。比如公司要用股東的錢,可以籤借款協議,約定無息使用資金,多長時間歸還,這樣就可以正常掛往來。

此外,股東也不要因為想少交20%的個稅,就一直不對公司的利潤進行分紅,這可能會因小失大。要知道,經濟環境是一直在變的,現在經營良好,不確定未來會如何。一定比例的分紅是讓股東真正享受到公司的利潤,積累個人財富,否則可能是一直在給公司“打工”,還不知道什麼時候公司會打水漂。


康愉子


你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既然擔心稅務風險,法定代表人應該還是公司的股東。

公司和股東之間因為各種原因產生資金往來,本來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由於很多民營企業公私不分,老闆們認為公司都是自己的,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從哪個賬戶走賬都是自己的,從而給公司的經營帶來了稅務風險。

前面的回答已經很詳細了,我就股東撤資事項進行補充吧。

不正常撤資

有些企業的股東出資到位以後,通過借款、備用金等形式轉回股東,然後通過向銀行或者其他債權人借款的方式經營。

這裡面存在兩個稅務風險:

一是雖然形式上股東已經完成了出資義務,實質上股東的出資沒有到位,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是轉回形式不同帶來不一樣的稅務風險。假設以借款形式轉回股東,企業將錢借給股東,應該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提利息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以備用金的形式轉回股東,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除外)

預防措施

首先,意識到公司和股東是不同的主體,嚴格區分公司業務和個人業務。

其次,股東對公司有出資義務,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出資,不抽逃出資。

最後,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銀行轉賬用途記得填好備註,做好業務真實性相關資料的備份工作。


墨非鳴


法人一般是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擔任,同時法人一般也是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擔任。對於上市公司或者公眾公司來說,法人與公司之間的轉賬是明令禁止的行為,因為很容易被判定為關聯方資金佔用,導致收到證監會或股轉系統的處罰,所以多數的公司與法人之間的轉賬發生在中小未上市公司未上新三板企業中。


上市公司違規資金轉賬不僅是稅務風險的問題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上市公司新疆浩源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浩源”)董事長周舉東於2017年6月至2018 年1月指使上市公司向其控制的關聯公司新疆友邦數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邦數貿”)分10筆劃轉3.1億元資金,於2018年2月1日直接指使新疆浩源控股的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術有限公司向其控制的關聯公司友邦數貿劃轉資金2.2億元。

最終導致受到證監會的處罰,上市公司新疆浩源罰款30萬,實際控制人周舉東罰款25萬,總經理、財務總監等直接相關人員罰款15萬。


所以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公司與法人控制的其他關聯公司之間的互相轉賬就已經收到這麼嚴厲的處罰,公司公司與法人之間的直接轉賬更加是零容忍,而不是簡單地題主提到的稅收風險的問題,而是違規資金佔用,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問題,會收到證監會各種形式的行政處罰。

中小企業與法人之間轉賬到底有無稅務風險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雖然可能有多名股東,多數情況都是代持或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很少,實際控制人基本上對公司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公司的財產在法人的眼裡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資金從公司轉賬到法人的私人賬戶,只不過像是錢從左口袋淘到有右口袋一樣。另外,部分法人覺得自己辛辛苦苦掙得錢,放在自己的私人卡上,看著數字比較安心,直接放在公司銀行賬戶上,總是心裡不踏實,再加上公司資金被會計佔用打賞主播、被騙子騙走公司賬戶上的資金等負面新聞時有發生,更加不願意將大量資金放在公司賬戶中。


按照道理,中小企業的法人長期佔用公司賬戶的資金,雖然不至於收到證監會的處罰,但是也應該由法人向中小企業支付資金佔用利息,需要繳納增資稅和企業所得稅;並且需要考慮是否這種長期佔用構成了對公司股東的利潤分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的問題。

然而在會計師事務所從業十年以來,審計過很多中小企業,企業與法人股東之間的資金交易很頻繁,而且持續了多年,企業從來沒有收到過了稅務要求補繳稅款的處罰。

所以題主問稅務風險如何規避,我只能說現在這塊的稅務監管並不那麼嚴格,這種風險一直存在,而且全國上下很多中小企業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所以較長一段時間難以杜絕。非要規避的話,只能拿各種發票在公司賬上、虛構採購交易公司賬戶支付、虛構銷售交易不計入公司賬戶等手段,將資金佔用偽裝的合理化。

@財經奧迪特の總結

上市公司與法人之間的互相轉賬,零容忍,不只是稅務問題那麼簡單,會受到證監會嚴厲的處罰;非上市公司與法人之間的互相轉賬,很常見,雖然是公司,但是法人股東一直內心將公司作為自己的個人財產來看,這是一種很普遍的現象,所以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稅務風險也就只是說說罷了,稅務監管根本無法實施。

財經奧迪特


可能題主自己都沒有意識到這個問法存在問題。題主沒有搞清楚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這四個詞各自是什麼意思。

公司,顧名思義,就是依公司法註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指的就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組織,針對題主的問題,這裡的法人就是公司。法人的實質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依照代理關係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員,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以成為法人代表。

根據題主的問題,最想表達的應該是“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互相轉賬,稅務風險如何規避?”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正常情況下的互相轉賬包括:(1)公司向法定代表人借款;(2)法定代表人非因公事向公司借款;(3)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的話,公司利潤分配,會向法定代表人打款;(4)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時向公司申請的備用金,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打款。等等。第(1)、(3)和(4)無需多說,手續齊備即可。第(2)點法定代表人因私事向公司借款,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的話,需要在納稅年度末前還回,如果沒有還款且沒有正當理由說明該借款是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的話,就要視同分紅交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之間不應當存在的互相轉賬包括:(1)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資產;(2)法定代表人利用自身優勢,與公司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交易(該交易為公司章程和法律所禁止);(3)公司業務進行體外循環不完整時,公司與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會存在資金互相轉賬的情況。等等。這些違法行為,最好的應對風險的方式就是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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