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只因店裡有一瓶“洋河”白酒,竟被告上法院索賠4.4萬

2017年,上海市的一家酒類經營部因為一瓶印有“洋河”字樣的白酒,被蘇酒公司告上了法庭。

蘇酒認為該酒類經營部售賣的藍色貴賓酒包裝上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的突出字樣,該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

蘇酒便將這家酒類經營部告上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酒類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結束二審審理,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賠償蘇酒經濟損失1.1萬元及合理開支3500元)。

那洋河到底還只是個地名還是已經成為一個酒類的專有名詞呢?

洋河白酒

洋河鎮位於江蘇省內,洋河酒源於唐宋,隆盛於明清。

1949年,全國解放後,黨和政府撥出專款在幾家私人釀酒作坊的基礎上建立了國營洋河酒廠,即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洋河以210.89億元品牌價值,位列第三,僅次於茅臺和五糧液。

2017年,洋河以42.81億美元的品牌價值位列全球第三、全國第二。

只因店裡有一瓶“洋河”白酒,竟被告上法院索賠4.4萬

點擊添加圖片描述(最多60個字)

洋河品牌形象日益壯大的同時,洋河二字彷彿就等同於洋河白酒,而且洋河公司共計4274次有關“洋河”商標的申請,可謂是方方面面都安排到位了。

那麼是否,洋河二字就等於洋河酒呢?

依據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兩次判決信息來看,雖然洋河不能當做商標使用,但洋河兩字是可以用的,不過需要注意使用的地方。

法院審理

一審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在酒類商品上,“洋河”商標知名度較高,被告商品在外包裝及瓶體多處使用了不同於包裝底色、較為醒目、易於識別的顏色標註的“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

“洋河”二字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性使用,而並非是產地。

若已知權利商標已屬知名的情況下,欲想要明確商品的產地,應作必要避讓,即便採取簡化方式,亦可表述為“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甚至”洋河鎮”。

被告商品偏偏選擇將其簡化為與他人權利商標一致的“洋河”並標註於酒類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導影響。

在被告提交上訴後,法院再次審理該案商標糾紛。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受理被告的提供的商標信息後判決如下

被告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的字體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判斷並無不當。

被告所提交的三個商標標誌“蘇慶”、“K8”、“藍色貴賓”三個標識之商標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且除“蘇慶”外,均非已註冊商標。

更重要的是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商“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已於2014年5月註銷,被訴侵權白酒繫於2017年7月通過公證保方式取得,上訴情形足以表明公證保的白酒明顯屬於侵權商品。

隨後在被告無法提供更多有力證據的情況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同時在法院上還指出:作為從事酒類批發零售業務的上訴人,其應該有能力對此作出相應判斷

地名商標

“洋河”白酒註冊於1985年,在當時的商標法中沒有規定不可以註冊地名的商標,雖然商標法經數次修改,但之前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現在商標法中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除非該商標是為集體商標和或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典型例子便是地理商標,煙臺蘋果、贛南臍橙、金華火腿等都屬於地理商標,這些商標不屬於個人,是集體使用的。

因此洋河作為一個地名,可以作為產地使用,但不能用作於商標性使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