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肇事者、指使者、包庇者纷纷获刑

楚天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邓漪)男子张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而后驾车逃离现场并与他人共谋让朋友顶包以逃避处罚。记者今日从蔡甸区检察院获悉,近日,法院一审开庭,男子张某因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与其共谋策划“顶包”的张某某、谢某均被判刑。

今年1月15 日晚,张某驾车在蔡甸区内行驶时将一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交通肇事后,他并未下车查看,马上开车扬长而去。

事发后,张某害怕处罚未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来到其叔叔张某某家中商量如何处理。张某某不仅不规劝其自首,反而唆使他去找好友谢某来“顶包”。

张某同意并叫来了谢某,谢某碍于情面答应。随后,三人商量一起去派出所“说明”情况。途中,张某向谢某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并在途经事发路段时向谢某指认具体事发地点。

三人来到派出所后,谢某按照事先的“约定”,将驾驶证交给公安机关,称事故系自己驾车造成。尽管谢某得知受害人伤势较重,但他仍向公安机关坚称自己是肇事者,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虚假指认。但这些伎俩终究没能逃过公安机关的审查,公安机关通过查阅监控录像,发现谢某案发时并不在现场,肇事真凶实为张某。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至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鉴于张某某、谢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况,对二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近日,蔡甸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以包庇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承办检察官就本案中涉及的三项罪名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介绍。首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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