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交通肇事後讓人“頂包”,肇事者、指使者、包庇者紛紛獲刑

楚天都市報12月19日訊(記者張理晶 通訊員鄧漪)男子張某駕駛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後駕車逃離現場並與他人共謀讓朋友頂包以逃避處罰。記者今日從蔡甸區檢察院獲悉,近日,法院一審開庭,男子張某因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與其共謀策劃“頂包”的張某某、謝某均被判刑。

今年1月15 日晚,張某駕車在蔡甸區內行駛時將一橫過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交通肇事後,他並未下車查看,馬上開車揚長而去。

事發後,張某害怕處罰未到公安機關投案,而是來到其叔叔張某某家中商量如何處理。張某某不僅不規勸其自首,反而唆使他去找好友謝某來“頂包”。

張某同意並叫來了謝某,謝某礙於情面答應。隨後,三人商量一起去派出所“說明”情況。途中,張某向謝某詳細描述事故發生經過,並在途經事發路段時向謝某指認具體事發地點。

三人來到派出所後,謝某按照事先的“約定”,將駕駛證交給公安機關,稱事故系自己駕車造成。儘管謝某得知受害人傷勢較重,但他仍向公安機關堅稱自己是肇事者,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虛假指認。但這些伎倆終究沒能逃過公安機關的審查,公安機關通過查閱監控錄像,發現謝某案發時並不在現場,肇事真兇實為張某。

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至蔡甸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鑑於張某某、謝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情況,對二人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近日,蔡甸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以包庇罪判處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承辦檢察官就本案中涉及的三項罪名的量刑標準進行了介紹。首先,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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