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平安守護】致全市出租房屋房主和流動人口的一封信

汝州市出租房屋的房主和在我市居住的外來人員:

你們好!

為切實強化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共同做好今冬明春平安守護的安全防範工作,促進汝州和諧發展,現就公安機關關於出租房屋、流動人口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告知:

一、房屋出租人向暫住人口出租房屋,必須與轄區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並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及時督促承租人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依照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登記。

(三)對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違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二、外來人員在我市租房居住、生活、工作、學習,應遵守下列規定:

汝州市行政區劃外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生活、工作的,應在居住後3日內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公安機關將按有關規定採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並免費制發暫住登記憑證。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與此同時,對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經通知拒不辦理暫住登記、假報情況申報暫住登記、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檢查、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和非法經營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河南省暫住人口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廣大在汝州居住、生活、工作、學習的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房主大力支持汝州公安工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淨化社會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汝州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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