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 19万存款被“取走”,佛山八旬老人把儿子告上法庭!

都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家人相处

有些小吵小闹在所难免。

但吵过之后,

大家坐下来“饮啖茶,食个包”

好好聊一聊,

很多矛盾也就化解了,

如果要闹上法庭,矛盾可就大了!


80岁老伯状告儿子儿媳返还存款


家住南海的李伯,今年80多岁,育有四个子女。其中,李某高为其次子,李某高与阿萍是夫妻关系。2016年6月开始,李伯一人居住,并由李某高夫妇照料。

19万存款被“取走”,佛山八旬老人把儿子告上法庭!


同年9月开始,李伯委托李某高夫妇代为保管其存款。期间,李某高让妻子阿萍作为代理人陆续从李伯的银行账户共取出19万余元。在李某高和阿萍照料李伯期间,夫妻俩共为李伯治病等事宜花费了7万余元。目前,李伯由其妻子及女儿照料,不再由李某高夫妇照料。

但就在今年9月

李伯向法院起诉,

称其儿子儿媳“取”走了他存款

......


李伯


我发现我存折里的钱在2016至2017年期间被儿子和儿媳取走了29万多元,我要他们

返还这29万元及9万元利息(以银行商业贷款利息的1.5倍计算)。


父亲(李伯)在2009年至2010年间已有脑中风等病症,记忆力明显下降。他的存款是他在2016年6月起委托我们俩保管的,共有19万余元,并非他所称的是我们偷走。

现在他主张要回代为保管的剩余资金,我们认为合情合理,但代管资金一直存于银行中并无移作他用,商业贷款利息不能计算在内,只能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李某高夫妇


19万存款被“取走”,佛山八旬老人把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李伯主张李某高、阿萍私自取走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李某高、阿萍抗辩涉案款项系李伯委托代管,鉴于李伯最近几年年老多病,多次入院,李某高、阿萍作为儿子儿媳在照料李伯的过程中代为保管李伯的银行存款亦属情理之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实,李某高夫妇作为代理人共从李伯银行账户中取走了19万余元,扣除已为李伯花费的7万余元,剩余12万余元应由李某高、阿萍返还给李伯。李某高、阿萍在庭审中自认代李伯保管的银行存款

有2000元的孳息,因此加上利息,李某高、阿萍应返还13万余元予李伯。


一审宣判后,李伯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李伯认为,李某高夫妇为他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仅有6万余元,夫妇俩应返还其18万余元,还应加上利息5000元。

19万存款被“取走”,佛山八旬老人把儿子告上法庭!


佛山中院:返还款项、利息金额合理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李伯其他存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及一审查明的款项用于李伯看病、生活等消费情况,一审判决在扣除合理花费7万余元后判令李某高夫妇返还李伯所保管的余款12万元,处理正确。

至于利息问题,李某高夫妇作为保管人,在返还保管款项本金的同时,依法亦应将孳息一并返还。但李伯并未举证存款孳息情况,且李某高夫妇与李伯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李伯可随时向两人要求返还保管物,但李伯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向李某高夫妇主张过返还保管的银行存款,而李某高夫妇并无违法情形,据此一审判令李某高夫妇返还所确认的2000元利息,对李伯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处理合法,佛山中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保管关系与一般商事保管有所不同,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抚养、赡养关系而衍生的代管财物关系。该类保管合同关系由于产生在亲属之间,所以不像商事保管关系一样签订保管合同、签署交付凭证等有规范的书证佐证,一旦发生纠纷举证困难,事实难以查明。

因此对于该类基于日常亲属关系发生的保管关系,作为保管人因注意保存有关书证,对于保管的财物情况应定期向托管人或相关亲属公开,以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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