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真的是沒錢了,這家上市公司原CEO因為欠稅被限制高消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9)京0108行審19號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被執行人劉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三稽查局)於2018年6月5日對被執行人劉亮作出京地稅三稽處[2018]3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以下簡稱稅務處理決定),對劉亮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個人股權轉讓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查明:(一)個人所得稅。劉亮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1883000元,已繳納個人所得稅54950764.43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26932235.57元。(二)印花稅。2014年,劉亮共計應繳納印花稅385000元,已繳納印花稅0元,少繳印花稅385000元。第三稽查局決定對劉亮作出以下處理決定:(一)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九)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第二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項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劉亮應補繳個人所得稅26932235.57元。(二)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劉亮應補繳印花稅385000元。第三稽查侷限劉亮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北京市石景山區地方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2018年6月8日,第三稽查局向劉亮送達處理決定。現該處理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第三稽查局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請對該處理決定中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進行執行。

本院經審查認為,第三稽查局所作處理決定事實認定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在法定期限內,劉亮未申請行政複議,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12月13日,第三稽查局對劉亮送達催告書,告知其應當在收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履行繳費義務。催告期滿後,劉亮仍未履行義務。故第三稽查局作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現第三稽查局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准予執行。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京地稅三稽處[2018]38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准予執行。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王 茜

人 民 陪 審 員   陳萍芳

人 民 陪 審 員   閆 洪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黃 越


真的是沒錢了,這家上市公司原CEO因為欠稅被限制高消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

(2019)京0108執10830號

申請執行人: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被執行人:劉亮,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

本院在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與劉亮行政一案中,依職權開展了執行工作。通過法院財產調查系統對被執行人劉亮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進行調查,已發還申請人211246元,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劉亮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目前該案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  判  長   張勁松

審  判  員   韓毅強

審  判  員   張瀚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振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