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2020清遠事業單位物權變動: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

2020清遠事業單位物權變動: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

事業單位考試中,“物權變動”通常以案例的方式考察,也是考試中比較常見的考點。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而考試中最常見的也是所有權變動的考察,那到底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

我們以物能否移動並且移動是否會影響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劃分成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比如:手機、自行車、汽車等;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比如:土地、房屋等。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一、不動產物權的變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考察房屋所有權的變動,那此時要去判斷房屋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就看是否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如果登記,則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例題】甲有一套房屋,轉讓給乙,後乙又轉讓給丙,丙又轉讓給丁,以上轉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最近該房屋被政府確定為拆遷房屋,拆遷款歸誰?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解析:房屋拆遷款應該歸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該題本質上還是在考察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題幹中所有轉讓均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房屋所有權並未轉移,該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甲。故本題答案為A。

【例題】趙某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李某按照協議付清房款後將該房屋裝修併入住,雙方約定日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3個月後,適逢房屋價格上漲,趙某又將該房屋以更高的價格賣給張某,並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關於本案,正確說法是:

A.李某是該房屋所有人

B.張某是該房屋所有人

C.趙某是該房屋所有人

D.趙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物權效力

【答案】B。解析:該題考察的是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趙某與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D選項錯誤;而趙某與張某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故此時張某是該房屋所有人,B選項正確。此時,對於李某的損失,李某可基於房屋買賣合同請求趙某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故本題答案為B。

二、動產物權的變動

1.一般動產

對於一般動產,其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動產

對於特殊動產,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其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由於其價值較大,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需要注意的是,登記並不是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不論是一般動產還是特殊動產,均是交付完成時所有權發生轉移,只不過對於特殊動產(如汽車)登記可以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題】甲向乙購買了一輛二手貨車,甲付清了全部貨款,乙讓甲直接把車開走,二人還沒有去辦理過戶手續。甲開上貨車回家的途中,不料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發生損毀。請問,下列說法哪個正確?

A.甲已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應自己承擔損失

B.甲沒有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要求乙返還車款

C.乙沒有與甲一起辦理過戶手續,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D.甲和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未生效,因為雙方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答案】A。解析:對於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這些特殊來說,登記只是動產物權轉移的對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題中,二手機動車已經交付,甲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標的物已經交付,甲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所以車輛燒燬的風險應由甲承擔。故本題答案為A。

所以,判斷所有權何時轉移三步走:第一步,判斷題幹中的標的物屬於動產還是不動產;第二步,如果是動產要交付,如果是不動產要登記;第三步,結合題幹具體分析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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