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 47人作案723起 涉案金額180餘萬元,“2·18”電信詐騙案一審宣判

近日,由陝西省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2·18”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47人作案723起 涉案金額180餘萬元,“2·18”電信詐騙案一審宣判

   12月10日至12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在陝西省漢中市、西安市、安康市和貴州省德江縣四地,對被告人李太金、黃加雄等47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特大案件作出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太金、黃加雄等人以辦理廣州強邦化妝品有限公司“姬佩詩”牌化妝品營業執照名義,建立非法傳銷組織,要求參加者繳納人民幣2900元的費用獲得加入資格,該傳銷組織分為業務員、主管、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47人。為維持該傳銷團伙的生活及運轉費用,團伙成員通過微信交友軟件,虛構自己為單身女性,以談戀愛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繼而編造事由索取錢財。截至案發,該團伙共作案723起,詐騙金額共計180餘萬元,723名被害人遍及全國多地。

   2019年7月24日,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工作,完成了該案審查起訴工作,並將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團伙老總”李太金追訴歸案,依法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將該案47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9月24日至10月31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在案發地陝西省的漢中市、西安市、安康市和貴州省的德江縣開庭審理。在審理期間,47名被告人均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議均被採納,其中詐騙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之一的被告人李太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另一名首要分子、被告人黃加雄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其他4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八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對作案時未滿十八週歲且犯罪情節較輕的3名被告人,以及犯罪情節較輕的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 華商報記者 寧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